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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复查机关:茂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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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男,身份证号码:44072
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联系电话:13632696799
复核受理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原办理机关:高州市公安局
复查机关:茂名市公安局
申请复核的文书: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复核请求
一、依法撤销茂名市公安局作出的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二、责令茂名市公安局依法受理本人针对高公信回复字(2026)125号、126号信访答复提出的复查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三、确认高州市公安局以警务督察内部程序替代法定信访复查程序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纠正,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复核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8月5日,针对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高公信回复字(2026)125号、126号信访处理答复,通过邮寄方式向茂名市公安局提交复查申请,工单于8月10日转送茂名市公安局。8月27日,本人签收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据茂名市信访局2026年9月30日出具的书面告知,现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一、高州市公安局以内部督察替代法定复查,导致本人无法进入复查程序高州市公安局以信访文号(高公信回复字(2026)125号、126号)出具答复,却由警务督察大队作为核查主体,并指引本人向内部监督机构申诉。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下级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高州市公安局将法定复查程序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相混同,致使本人无法启动复查。
本人向茂名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正是针对125号、126号答复行使上述复查权利,申请事项属于法定复查范围。
二、茂名市公安局4号文书未对复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径行不予受理
本人邮寄递交的复查申请,对象为高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为信访事项当事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查申请条件。茂名市公安局作为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法负有受理并作出复查意见的职责。4号文书未说明本人的申请不符合哪一项法定条件,径行不予受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4号文书缺失法定必备要素
其一,未列明法律依据。该书正文仅表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您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未列明所依据的具体条款,未说明认定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其二、未对核心诉求作出回应,本人的复直申请件及重复信访认定,身份冒用,伪造签名。应当立案不立案等事项,该文书未作任何实质回应,未载明调查过程、证携及法律依据。其三,未告知救途径。该文书未告知本人可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的期限与方式,不符合信访处理文书应有的格式要求。
四、同期文书批量同,你证4号文书系模权化管复
名市公安局先后出具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6、7、8号四份不予受理告知书,正文内容完全一致,仅更换文号:面同期出具的茂公信复直告字(2026)9号文书则能载明具体条款。上述对比表明,4号文书未经个案实质审直,属模板化答复。(6、7、8号文书仅作佐证,不作为本次复核的审查对象。)
五、平台登记与实际签收不一致,影响本人行使救济权利
本人于2026年8月27日实际签收4号文书(附邮截照片为证),但广东省网上信访平台未上传该文书,工单状态仍显示"办理中"。平台记载与实际送达不一致,造成本人核对办理流程、行使救济权利的障碍。
综上,茂名市公安局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复查申请未予受理,其作出的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中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未履行法定复查受理职责。恳请茂名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茂名市公安局受理本人的复查申请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
附件
1.本复核申请书(亲笔签名原件)1份:
2.高公信回复字(2026)125号答复复印件1份:
3.高公信回复字(2026)126号答复复印件1份:
4.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中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1份:
5.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6、7、8号《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仅作佐证):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广东省网上信访平台复查申请页面截图、工单办理进度截图打印件各1份
此致
茂名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亲笔签名):
雀兆公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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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公安局做工笑甩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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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3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茂名市公安局这四份不予受理书,简直是标准化生产的“文创作品”,唯一的创作痕迹就是改了个文号。
高州公安把信访答复的活推给内部督察,茂名公安把复查的活直接“不予受理”,上下级配合得比流水线还默契。
信访平台的进度条主打一个“沉浸式拖延”,你这边都拿到文书了,系统还在帮你“延长办理中”。
 楼主| 发表于 2026-10-3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四份文书正文连标点都懒得改,换个文号就直接盖章,这复查审查的速度,比复制粘贴还快。
用内部督察挡掉法定信访答复,再用不予受理堵死复查通道,一套流程下来,信访人的法定权利直接“查无此号”。
手上早就签收了不予受理书,平台工单还在“办理中”,系统比当事人还清楚,拖到错过期限就万事大吉。
 楼主| 发表于 2026-10-3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不引具体法条、不说事实理由、不告救济路径,一份本该严谨的法定文书,写得像没走心的群发通知。
法定的复查权被层层替换成内部流程,信访人按条例一步步走,最后发现每扇门都提前上了锁。
线上线下两套办理进度,一边已经送达文书,一边工单还没办结,时间差刚好把信访人的救济机会拖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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