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10-13 19:33 编辑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0月13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崔兆云信访工单共计31件。
这31件里,作出实体处理意见书的,是0件。
2026年10月12日,该院对WT4400002026092452547号工单作出告知:“属同一事由重复信访,我院已向您作出回复”,不予受理。
问题来了:近一年没出过一份实体处理意见书,“已向您作出回复”指的是哪一份?“重复”的是哪一件?
一、31件工单,实体处理意见书0件
根据信访人逐件核对,31件工单按处理方式分类如下:
· 予以受理:3件
· 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不予处理:23件(含2026年10月13日新增1件)
· 无文书直接办结(程序违法):5件
· 合计:31件
其中,显示“予以受理”的3件,没有一件作出实体结论。
1. WT4400002025111451494:受理后认定“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退回信访局。
2. WT4400002026011786883:受理后把“举报检察院超期未回复、程序空转”改成“村集体财务问题”,建议向泗水镇政府提出。
3. WT4400002026012422134:受理后要求补正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而该院此前已认定“没有证据证实殴打”,公安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补正无从补起。
其他28件,全部是程序性告知或推诿。
处理方式 件数
谎称“办理中” 2
告知“不再回复” 2
以“管辖不符”推诿 5
以“重复信访”不予受理 11(若新增工单也为重复不受理,则为12)
转检务督察后无下文 1
“无法查实” 1
提级/异地“不适宜” 2
无编号笼统回复 1
未出文书直接办结 5
结论:31件工单,实体处理意见书0件。以“重复信访”为由不予受理的,目前为12件。
二、“重复信访”的前提是什么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适用前提至少三个:
1. 此前哪一件工单、哪个编号;
2. 此前那一件已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意见;
3. 本次与那一件事实相同、理由相同。
第2条在本案不成立。
31件里,没有任何一件作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实体处理意见书。所谓“已向您作出回复”,回复的是:
· 不属于职权范围,
· 管辖不符,
· 正在办理中,
· 不再回复,
· 无法查实。
这些是程序性告知,不是实体处理意见。
没有实体办结在前,就没有“重复”可言。12件“重复信访”认定,全部建立在0份实体处理意见书的基础之上。
三、2026年10月12日这份告知书,问题在哪
原文:
“您反映的问题属同一事由重复信访,我院已向您作出回复。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院不予受理。”
三个问题:
第一,没写此前是哪一件。 编号、文书号、处理结论,一个字没有。
第二,没写本次与以往哪里相同。 诉求、事实、理由,未作任何比对。
第三,没告知救济途径。 复查机关、期限、方式,均未载明。
一份认定“重复”的告知书,既不说重复了哪一件,也不说哪里重复,也不说怎么救济。这不是实体审查,是用一个结论代替全部程序。
四、5件未出文书直接办结
WT4400002026022802664,以及2026年6月12日、6月14日、6月19日等提交的工单(系统显示为无编号),平台有流转记录,但该院未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直接标记“已办结”。
信访人于2026年7月10日提交WT4400002026071056896号工单举报此事。该院7月17日答复:“无法查实”。
平台有流转记录,系统有办结时间,台账清清楚楚,答复是“无法查实”。
五、该院处置手段与“十六无”回复函
信访人梳理了该院7种处置手段:
1. 程序降格:刑事立案监督、伪造公文线索,不进入司法程序,按普通信访处置。
2. 篡改诉求:将举报该院程序违法,篡改为村集体财务问题。
3. 滥用重复信访:事实、证据、诉求均存在区别,不作比对,直接定性重复不予受理。
4. 法条错用:把赋予信访人复查权利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当作拒收依据;将第十九条适用于网上信访。
5. 自查自审:针对本院的举报拒不回避,自我受理、自我审查、自我驳回。
6. 程序驳回:跳过受理告知,不出具书面文书,直接在平台标记办结。
7. 虚假答复:如7月17日告知书称四件工单已移送该院,与平台流转台账冲突;办理时未依法回避,文书内容前后自相矛盾,涉嫌出具虚假答复。
2026年8月20日“十六无”回复函(盖章的“自我说明书”):
该函全文仅65个字,除了开场套话外,实质内容仅52个字,只作出“本院不存在违法”的单方结论,存在“十六无”:
无发文号
无信访工单号
未载明对应信访事项
未登记举报人具体事项
未登记举报对象
未完整记载核心信访诉求
缺失案件基础事由
未载明经办人员
未载明审批人员
无法锁定履职责任主体
被举报单位自我洗白
利害关系主体自我评判
自查自裁,结论不中立
未告知复查权利
未告知复查期限
未告知复查受理机关
四点违法要点:
1. 形式违法:文书无发文号、无工单编号、无对应事项、无经办人、无审批人,无法锁定具体责任。
2. 实体违法:未围绕举报人具体诉求进行逐项回应,未说明调查过程,未载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仅以笼统结论代替实体审查效力。
3. 程序违法:未告知复查权利、期限和受理机关,直接剥夺信访人法定救济途径,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答复文书的要求。
4. 公正违法:本案举报对象为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作为被举报人,同时充当裁决者,作出“程序中立性丧失”的结论。
六、信访人提出的问题
第一,近一年31件,0份实体处理意见书。既然从未实体办结,“重复信访”的前提从何而来?
第二,11件“重复信访”不予受理,具体重复的是哪一件、哪个编号、哪份文书?
第三,如果“已向您作出回复”指的是那些程序性告知,那么程序性告知能否作为认定“重复”的依据?
第四,31件中3件形式受理,全部自查自办,举报本院违法由本院审查,回避原则是否适用?
第五,5件未出文书直接办结,平台有记录、系统有台账,答复“无法查实”,依据是什么?
七、相关法条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声明:本文依据信访人提供的平台流转记录及书面文书整理,相关事实以原件为准。是否违法、由谁负责,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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