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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高州市公安局 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 高公信回复字〔2026〕161号

[复制链接]
崔兆云: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收到广东省信访局转来你反映1、要求“平安厅”信箱的12件关联工单分案处置并出具盖章意见书;2、陈裕洪殴打你父亲崔作豪,要求处理;3、收到崔星培敲诈勒索刑事线索擅自划为民事纠纷,无移送手续的信访事项,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我局收到“平安厅”信箱转来的信件后,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承办、梳理、调查。我局分管局领导重视你的诉求,2026年6月11日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对你进行回访,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解答。你提出要求“平安厅”信箱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的诉求,根据“平安厅”信箱工作规定,我局信箱专班工作人员已按规定在系统上回复你的诉求。

你反映时任泗水镇党委委员陈裕洪殴打你父亲崔作豪、我局收到崔星培敲诈勒索刑事线索擅自划为民事纠纷,无移送手续的两个诉求,经核查,根据目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崔作豪曾被陈裕洪殴打;你反映崔星培敲诈勒索的情况查无实据。

若你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的,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特此答复!

高州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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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信访日期:        2026-07-11
被反映人(单位):        广东省平安厅
被反映人职位:        信访局主任
被反映人级别:        厅局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6-05-31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信访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累计实名信访213次,平台记录可核验,自愿承担不实举报法律责任
一、申请事项
撤销省公安厅7月10日跨地市违规转送流程;12件关联工单分案处置并出具盖章意见书;上级督办追责,书面反馈全部核查结果
二、事实与理由br本人7月7日提交举报省平安厅程序违法工单,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先出具受理告知方可转送。省公安厅未履行前置程序,7月10日直接跨层级下放,流程倒置违法。本次异议仅针对7月10日新发生转送行为,并非不服历史工单处理结果,行为时间、违法标的独立,与过往实体诉求割裂,不构成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复信访。12件信访举报对象分为四类,时空、事实、法律关系彼此独立,证据自成链条,工单清单、流转截图、视频回访记录及转录材料均已作为附件上传。
省厅以一分钟微信视频回访替代条例第三十四条法定书面答复,缺失核查过程、法律依据、复查告知与公章,模板沟通构成程序空转,剥夺本人复查救济权。省厅明知事项涉及高州公安系统,仍交由利害关系单位自查,违反回避原则及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借引导司法途径推卸监督义务,违反第三十九条禁止推诿规定。本案应由省公安厅直管,却下放南山公安分局。基层无权审查省级机关履职争议,仅可转达信息,不得实质办结,违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错误转送侵害信访权利。本次仅异议转送程序,不复核基层实体纠纷。
三、法律依据br《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二十二、二十八、三十、三十四、三十九、四十条;《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四、诉求
1.撤销7月10日跨区域错误转送,工单退回省公安厅承办;
2.12件工单严格分案办理,严禁再度合并;
3.因两项事项存在直接因果关联,请求逐项出具带电子公章、载明依据与复查渠道的规范意见书;
4.省信访局提级督办,违法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倒查追责;
5.书面完整反馈核查整改结果并送达本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1.161号答复篡改本人诉求
本人提交的是12件相互独立的信访事项,内容分为三类:程序异议、人身伤害举报、刑事线索移送。三类事项时空、事实、法律关系彼此独立,证据自成链条。
但高州市公安局在161号答复中,将上述12件工单合并为一份答复,把三类无关事项混同处理,未按本人诉求逐项分类办理,未逐项回应。这不是简单的“合并答复”,而是对本人诉求的篡改:本人要求分案,它偏合并;本人提程序异议,它偏答实体。
对应证据:161号答复原文、12件工单清单、工单流转截图。
2.161号答复答非所问
本人161号答复对应的核心诉求是程序异议:违规转送、无规范信访文书、模板答复空转、未告知复查渠道。但161号答复通篇回避上述程序问题,只片面核查否定实体线索,对全部程序异议不予回应。这是典型的答非所问。
对应证据:161号答复原文、本人提交的异议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1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3.高州市公安局越权办理
本人投诉的对象是省级机关(广东省公安厅)的转送行为。高州市公安局作为基层机关,无权审查省级公安机关的履职争议,仅可转达信息,不得实质办结。由其受理并作出161号答复,属于越权办理。
且事项涉及高州公安系统,由高州市公安局办理,违反回避原则,属利害关系单位自查。
对应证据:工单流转记录、161号答复。
4.全程无编号、无盖章文书,以视频回访代替书面答复
涉事12件工单全程无官方登记编号、无加盖公章的受理告知文书。相关单位仅以约一分钟微信视频回访、平台固定文字回复替代法定书面处理意见书。回复内容模板化,仅载明“此前已答复,无需重复来信”,未逐项核查新增程序违法事实,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告知复查渠道,实质剥夺本人法定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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