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9-18 10:34 编辑
崔兆云:
您对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高公信回复字〔2026〕133号)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您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茂名市公安局
信访专用章
2026年9月1日
信访日期: 2026-08-11
问题发生时间:/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人:崔兆云。自2024年以来本人实名信访243次(平台可核验),工单全部转回涉事单位自查自答,从未提级督办、异地指定、回避办理,程序长期空转。本案再交由高州市公安局自查,矛盾难以化解。
原办理机关:高州市公安局
复查受理机关:茂名市公安局
原处理文书:高公信回复字〔2026〕133号《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收到书面答复日期:2026年8月6日(三十日复查时限自此起算)
复查请求:
1、撤销高公信回复字〔2026〕133号答复;
2、该局多份受理告知书未写明对应信访事项、提交日期,缺少法定文书要素,请复查机关督促补正缺失信息;
3、本次举报指向该局信访办理合规问题,存在整体性利害冲突,请求复查机关依法提级办理或者指定无利害关系公安机关重新核查;
4、确认133号答复未告知三十日内申请复查权利,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5、073号办理周期71天超出法定60日时限,该事实供评判133号核查是否流于形式;133号仅笼统否认、未附时限台账及延期材料,答非所问。
事实与理由:
20260525,本人举报高州市公安局出具要素不全受理告知书、高公信回复字〔2026〕073号答复超期办理。工单逐层转送后,仍交由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公安局自查办理。8月6日该局出具133号回复。
其一,答复未告知复查权利,救济途径缺失;
其二,指引向上级督察反映,混淆内部监督与法定复查程序;
其三,举报该局自身信访问题,自查自办欠缺中立;
其四,073号312收件、521办结合计71天,133号未实质核查该疑点;
其五,以通用模板搪塞文书要素缺失,工单、告知、答复无法一一对应,剥夺知情权、监督权。多件独立举报均收到模板化“查无实据”结论,此前125、126号不同工单出现雷同答复,显现批量答复、个案核查缺位特征;长期循环交办造成程序空转。
信访人上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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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8-20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8-21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茂名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转送
相关附件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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