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9-16 10:46 编辑
崔兆云公民:
您提出信访诉求有关材料中:1.要求撤销泗府信复〔2026〕36号;2.泗水镇私自将上级2026年1月29日流转件定为抄送,拒开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时限要求;3.泗水镇将陈裕洪打人问题直接照搬公安否定结论,泗府信复〔2025〕55号写明双方肢体接触,前后自相矛盾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62593354)。经调查处理,现答复您如下:
一、关于您要求撤销泗府信复〔2026〕36号的问题
2026年5月9日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36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30105367)。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如您对泗府信复〔2026〕36号文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二、关于您反映泗水镇私自将上级2026年1月29日流转件定为抄送,拒开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时限要求的问题
2026年1月29日,上级单位将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12001459)以“抄送”方式转至我镇,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为:“1.请求对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本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决定进行监督审查,并予撤销。2.请求对高州市公安局在处理过程中涉嫌伪造公文、程序违法及有案不立等问题进行立案监督与责任追究。3.请求对村干部崔星培、陈裕洪等人涉嫌的刑事犯罪线索启动立案监督”。按照《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国信办发〔2022〕10号)第十六条“抄送主要是抄请相关机关、单位知悉相关情况,并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继续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该信访抄送至我单位后,我单位已收悉并存档备查。因此,并不存在“私自将上级流转件定为抄送,拒开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时限要求”的情况。
三、关于您反映泗水镇将陈裕洪打人问题直接照搬公安否定结论,泗府信复〔2025〕55号写明双方肢体接触,前后自相矛盾的问题
2026年9月3日,高州市公安局已向您作出《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高公信回复字〔2026〕147号),向您告知相关情况,请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
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本人2026年6月25日提交信访(工单编号:WT4400002026062593354),本次信访核心诉求,是核查原泗水镇党委委员陈裕洪殴打九旬军属老党员崔作豪、泗水派出所所长丁汪政行政不作为、包庇涉案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本人并未将撤销泗府信复〔2026〕36号作为本次信访的诉求。
泗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泗府信复〔2026〕93号答复,刻意歪曲、偷换本人信访诉求,人为转移案件主线。将与本次信访无关的旧案泗府信复〔2026〕36号事项列为答复第一项,用大量篇幅赘述无关内容,刻意冲淡、回避本次信访核心举报,属于典型避重就轻、答非所问。
针对陈裕洪殴打老人、丁汪政履职不作为这一核心举报,泗水镇政府完全未履行独立调查核实职责,未核验本人提交的现场视频证据,仅简单援引公安结论,以“以公安意见为准”一推了之。对该镇此前出具的泗府信复〔2025〕55号文书已确认双方存在肢体接触,前后两份文书事实认定相互矛盾的重大疑点,不作任何调查、不予任何解释。
本案属于公职人员涉嫌打击报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线索,泗水镇政府负有甄别、移送违纪线索的法定职责。但其未依法移送,仅简单指引本人走民事诉讼,刻意规避信访调查与线索移送义务,属于履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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