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次实名举报,换来一张“自我洗白”说明书
拆开信封,一张纸。全文照录:
“崔兆云:你提交的材料收悉。经审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信访案件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答复。因此,相关经办及分管人员没有不作为、程序性违法行为。”
65个字。
去掉抬头,去掉“你提交的材料收悉”这句万能开场,剩下52个字只表达了一个意思:我们没问题。
说它“神”,不是因为内容精彩,而是因为它什么都没有——
无文号、无工单编号、无对应信访事项、无举报人诉求登记、无举报对象、无案由、无经办人姓名、无审批人签名、无办案联系人、无联系电话、无调查过程、无法律依据、无复查权利告知、无复查受理机关。
十四项缺失。
唯一有的,是一个红彤彤的公章,和一段“自我查实”的结论。翻译成人话就是:我自己查了我自己,结论是我没问题。
一、形式违法:连“回谁的函”都没写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写得明白:信访答复应当逐项回应诉求、告知复查权利、载明救济途径。
高州检察院出了一份“万能回复”——不写文号省了备案,不写工单号省了对账,不写诉求省了核查。你259次信访里回的是哪一次?自己对号入座。
一个单位,连给群众回封信都要“偷工减料”到这种程度,你指望它为人民服务?
二、实体违法:被举报人自己当法官
崔兆云举报的,恰恰就是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存在篡改诉求、拒不移送回避、错误认定重复信访、程序违法等问题。检察院就是被举报对象。
然后检察院自己出了一份文件,认定“我们没有问题”。
自己当运动员,自己当裁判,自己给自己颁奖。按照这个逻辑,以后所有被举报单位都可以如法炮制:公安局被举报刑讯逼供?写个说明“没有”。法院被举报枉法裁判?出个认定“合法”。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机关之外的机关核查处理。高州检察院直接无视——“高州特色自查自裁流水线”。
三、程序违法:救济渠道一刀掐断
不告知复查权利、不告知复查期限、不告知复查受理机关。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这是法定权利,不是检察院施舍的。
高州检察院的做法:我不告诉你,你就不知道,不知道就不会去复查,不去复查这事就结了。
跟商家故意不开发票让你没法保修,有什么区别?
四、数据背后:这不是个例,是流水线
2025-2026年,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9件信访工单中,拒绝、推诿、不予处理22件,无文书直接办结4件,形式受理(自查自办)3件。
真正进入实质核查的:0。
随意认定重复信访退回4件,告知“不再回复”2件,以“提级异地不适宜”推诿3件,谎称办理中拒办2件,把12309立案监督强行归入信访1件,转检务督察“自己查自己”1件,出具与省平台台账冲突的虚假文书1件……
从公安局的“查无实据”批发部,到检察院的“十四无”回复加工厂——高州的程序空转流水线,已经形成完整产业链。
五、几十次举报,等来65个字
高州检察院到底在怕什么?不怕查,为什么不敢给文号?为什么不敢给工单号?为什么不敢给经办人?为什么不敢给复查渠道?
越是把文书做成“十四无”,越说明心里有鬼。
《信访工作条例》不是摆设,复查权不是施舍,程序正义不能“批发”。
259次信访之后,还会有第260次、第300次。因为群众要的不是一份“十四无”白条,而是一个说法。
附:该回复函十四项要件缺失清单
无发文字号、无信访工单编号、未载明对应信访事项、未登记举报人具体举报事项、未登记举报对象、未完整记载核心信访诉求、缺失案件基础案由、未载明经办人员、未载明审批人员、无办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未告知复查权利、未告知复查期限、未告知复查受理机关、未载明调查过程及法律依据。
十四项缺失,就是高州检察院给几十次实名举报的答案。
(本文据实名举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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