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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第171次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虚构法律条文,针对倒签伪造”一事答复

[复制链接]
信访日期:        2026-06-04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司法局
被反映人职位:        局长
被反映人级别:        县_处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政法/法律监督/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监督
投诉内容
第171次实名举报:高州市司法局虚构法律条文、包庇伪造公文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司法局
一、2026年4月24日,高州市司法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司信复〔2026〕2号),针对本人举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倒签伪造”一事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不予受理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伪造’一说。”客观事实: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2025年2月21日;2025年2月24日该局陈主任通话中承认“尚未完成领导审批”(有录音);文书实际于2月26日寄出(EMS单号1251034139612)。落款早于审批、寄发日期,存在倒签事实。
二、违法定性
1.偷换概念。举报核心是文书制作阶段的倒签造假,该局以“送达生效”回应。送达效力不豁免制作环节违法,属恶意曲解法律。
2.包庇刑事线索。倒签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该局不调取审批台账、用印记录、通话录音,反而以错用法条否定造假,实质包庇。
3.虚构法律条文。《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仅规定驳回申请情形,无第二款,更无“送达生效、不存在伪造”的规定。该局在正式公文中引用根本不存在的条款,严重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三、司法局作为政法单位,在加盖公章的正式答复中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条文,已非笔误,而是赤裸裸的弄虚作假。政法机关如此行为,法律的严肃性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何在?
诉求:
1.确认《高司信复〔2026〕2号》引用法条错误、论证不成立(以送达生效否定倒签事实);
2.确认该答复虚构法条、弄虚作假,包庇倒签造假行为;
3.申请上级部门核查倒签事实,公开审批日志、用印记录及通话录音;4.对经办责任人及签发领导依法追责,并将涉嫌刑事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举报人:崔兆云(百次实名举报,换来百份纸面文件,全部诉求无一实质落地
信访人上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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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6-08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08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10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司法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2
办理机构:高州市司法局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崔兆云:你好!你于2026年6月4日通过网上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我局虚构法律条文、包庇伪造公文的信访事项,经高州市信访局2026年6月10日以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60493492)转给我局办理,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我们将于2026年8月21日前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高州市司法局2026年6月22日

相关附件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崔兆云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崔兆云

高州市司法局
高司信复〔2026〕15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
你好!你于2026年6月4日通过网上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我局虚构法律条文、包庇伪造公文的信访事项,经高州市信访局2026年6月10日以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60493492)转给我局办理,经核实,现对你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

1.你信访材料中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具体内容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你反映复议工作人员超期受理你的行政复议和对相关文书持有异议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请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权管辖的审判机关提出。

如你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此复。

高州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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