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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泗水镇政府以处理意见书规避行政可诉行为的变相推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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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泗水镇政府以处理意见书规避行政可诉行为的变相推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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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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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发表于 2026-8-1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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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
信访日期:2026-05-23
被反映人(单位):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被反映人职位:镇长
被反映人级别:科级
问题发生时间: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投诉内容
关于泗水镇政府以处理意见书规避行政可诉行为的变相推诿举报
举报人:查帐代表、崔兆云,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村民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一、举报请求
确认该镇以处理意见书替代法定行政行为,规避司法审查;责令其依法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正式行政决定;对规避法定程序的行为依规追责。
二、事实与理由
泗水镇政府于2026年5月19日出具《泗府信复〔2026〕44号》信访处理意见书,本人5月21日签收。文书仅梳理过往审计
工作
,针对诉求反映的白条入账、单人收支管控、无合规单据、现金交接违规等问题,未作出定性判定、整改指令与追责处理,仅提出软性整改建议。该文书不属于具备强制约束力的行政决定书。即便文末标注复议、诉讼救济途径,该答复形式无法直接作为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有效依据,属于以信访答复替代履职决定,刻意规避司法审查条件,变相推诿履职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规避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该行为已构成程序性违法与权利剥夺的双重违法。
三、诉求
认定《泗府信复〔2026〕44号》不具备完整行政效力;责令泗水镇政府15日内出具规范有效的行政履职决定书,明确违规处置、整改时限;将规避法定程序、敷衍履职线索移交纪检部门核查。
备注:本件基于2026年5月21日新收到的《泗府信复〔2026〕44号》书面答复独立发起,此前未就该文件及泗水镇政府本次具体规避行为单独向任何机关举报,与其余举报对象、违法性质均不重合。
举报人:崔兆云
日期:2026年5月23日
办理时间:2026-05-26
由 广东省信访局 至 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7
由 茂名市信访局 至 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29
由 高州市信访局 至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02
办理机构: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52382713),已于2026年5月29日转交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特此告知。
泗府信复〔2026〕77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泗府信复〔2026〕77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公民:
您提出信访诉求有关材料中反映白条入账、单人收支管控、无合规单据、现金交接违规等问题,未作出定性判定、整改指令与追责处理的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52382713),此前已转交我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白条入账、单人收支管控、无合规单据、现金交接违规等问题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泗水镇审计小组已于2024年5月21日起对塘普经济合作社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为期一周的审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白条入账、单人收支管控、无合规单据、现金交接违规”等问题,结合塘普经济合作社实际,我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持续督促塘普经济合作社进行整改。
2026年1月以来,泗水镇多次召集工作专班及凤塘村委会成员,召开凤塘村村务监督工作会议,重点督促加快对塘普村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推动凤塘村村务监督工作持续深化。
2026年4月,泗水镇职能部门到凤塘村委会开展专题培训,重点讲解农村“三资”管理、财务报账规范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工作职责,塘普村小组理事长、村长,报账员参加会议。
2026年6月,塘普村小组长崔裕和报账员何小兰已到银行激活塘普经济合作社的账号,镇村两级将继续跟进督促报账员在审批通过后将余额存进公账,以及跟进督促报账员及时到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自觉接受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监管。
2026年7月9日,经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指导,塘普村小组长崔裕和报账员何小兰已到银行将余额存进塘普经济合作社的账户。
二、关于您反映未作出定性判定、整改指令与追责处理的问题
针对塘普村原村民小组长存在村账务不公开不移交,垫支没有明细账单等问题,泗水镇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塘普村原村民小组长、凤塘村委会干部、凤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作出处理。泗水镇纪检监察部门持续强化监督整改,多次督促审计工作组开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督促财政、农业、凤塘村委会等部门、村监委成员切实履行职责,推进塘普村账务规范。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泗水镇纪检监察部门咨询。
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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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大学生
发表于 2026-8-16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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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已作出处理’——这六个字真是万金油式的答复。至于处理了谁、定了什么性、追了什么责,一概语焉不详。既然‘已处理’,为何不敢在正文中写明具体处分决定?看来在泗水镇看来,只要信访答复里提到了‘纪检’二字,就算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能不能被法院立案、够不够成行政行为,那是举报人自己‘理解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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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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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镇这份‘长篇巨制’写得真是生动详实,把去银行激活账户、指导存钱的过程描述得如同纪实文学。可惜,举报人要的是对‘白条入账、单人收支’的法律定性和整改指令,镇政府却硬生生把它变成了一份‘工作动态简报’。用过程描述替代法律结论,用‘督促’替代‘责令’,这文字游戏玩得如此娴熟,看来是把《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门槛当成‘文字闯关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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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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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齐刷刷地将检举信‘完璧归赵’,送还到被举报人泗水镇桌上。该镇倒也坦然,一边作为被检举对象被调查,一边作为‘有权机关’自行受理、自行审理、自行结论——被告席上坐的是自己,审判席上坐的还是自己。这套‘自我裁判’的本事,若放在司法领域早就因回避规则被否定了,但在信访环节竟能丝滑运转,堪称基层治理中最匪夷所思的程序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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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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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白纸黑字写着‘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这是任何信访工作者都该刻在骨子里的回避红线。结果呢?省局转市局、市局转县局、县局转回泗水镇——层层转送层层违规,三级信访部门联手给被举报人‘递刀’,让它名正言顺地给自己‘写结论’。法条在这条流转链条上,不过是张被踢来踢去的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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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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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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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拍案的是,泗水镇工作人员签收这批针对本单位的检举材料时,竟无一人意识到自己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回避规定,在他们眼中似乎只约束小老百姓。一边是被检举人,一边是受理人,这种身份重叠竟然能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名义自圆其说——只能说,敢这样盖章的,要么不懂法,要么根本不在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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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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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6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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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拍案叫绝的是,这份连起码行政决定书都算不上的‘处理意见’,结尾居然敢堂而皇之地标注‘复议、诉讼救济途径’。这不是典型的‘披着信访外衣’规避司法审查吗?用一份不具备强制力的文书堵住信访路,再画一个无法实现的大饼指向诉讼门,泗水镇这套‘太极推手’加‘法律碰瓷’的组合拳,堪称基层治理中的‘完美闭环’。”您说得对,之前的评论确实偏泛化,未能精准打击核心违法点——被举报人充当裁决者的程序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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