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我收到一封落款为“高州市公安局”的信。拆开,两段话,四个“查无实据”。没有调查过程,没有证据罗列,没有调阅痕迹——连一个“经查阅”都没舍得写。
这不是答复,是一封来自“自己”的自答信。信上说:“你举报的问题,我自己查了,我自己没问题。”
而我举报的,恰恰是高州市公安局自己。
一、“自己答复自己”怎么运作的?
2026年5月25日,我实名举报高州市公安局——受理告知书要素缺失、073号超期71天。
工单路线图:广东省信访局茂名市信访局茂名市公安局高州市公安局。
举报的是你,最后审我的还是你。133号落款依然是“高州市公安局”。被告给自己写终审判决,写完盖个“已核查”的戳,然后让我“向督察反映”——督察还是你内部的。自查、自答、自终审,三位一体,闭环完美。
二、把“复查”偷换成“投诉”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不服处理意见,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133号不写“复查”。写的是:“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督察是内部监督,复查是法定救济。把“可上诉”偷换成“可投诉”,好比判决书末尾不写“15日内可上诉”,只写“如有异议可向本院纪检组反映”——文书发了,权利没了。他们不是忘了,是刻意不写。因为一旦写上“复查”,自查闭环就破了。
三、71天等于60天?
073号收件:3月12日。073号落款:5月21日。71天。法定上限60天。
133号回复:“未发现超期。”没有延期告知,没有时限台账。71减60等于11,这11天在公章里蒸发得干干净净。这不是核查结论,是“公章决定事实”。
四、四个诉求,只答三个
我列了四项诉求:空白告知书、073号超期、252号日期矛盾,以及——申请高州市公安局整体回避。
133号对前三项回了“不存在”“查无实据”“查无实据”。第四项——只字未提。
你申请法官回避,法官在判决书里当没看见。这不是答复,是选择性失明。
五、流水线产品
这不是第一次了。二十三份受理告知书,文号不同,内容一字不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本机关予以受理”。哪个事项?哪一天?通通不写。
125号和126号,两件不同诉求,回复内容完全一样:“查无实据。如不服,可向督察反映。”连标点都没改。
这不是个案办理,是批量生产。
最后:一页纸的厚度
133号只有一页纸,但这一页否认了一切。它用“通用模板”否认23份告知书要素缺失,用“未发现超期”否认71天事实,用“向督察反映”偷换复查权利,用沉默吞掉回避申请。
当一份行政文书公然无视法定告知义务、无视基本数学、无视回避原则,却依然盖着公章堂而皇之发出——制度外壳还在,里子已经空了。
243次信访,每一次都合法合规走完流程,每一次问题都原地不动。
当“程序合法”成为“不作为”的遮羞布,这块布能遮住什么?遮住71天,遮住复查权,遮住回避申请,遮住243次“已阅”。
布很薄,我撕不开。但我可以写下来。
——崔兆云,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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