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崔兆云,就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063号信访回复提出异议。该回复为典型的“三无文书”——无信访编号、无提交日期、无诉求摘要,且未依法告知复查权利,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我通过两个不同渠道,提交了两项本质不同的信访诉求:
国家信访局工单(后编号125号):请求调取063号回复的原始办理档案,查明其对应哪一件信访事项;
广东省信访局工单(后编号126号):请求撤销063号回复,因其未依法告知复查途径,要求重新出具合法规范的答复文书。
两份诉求,一为事实核查,一为程序救济,本应分别回应。
然而,高州市公安局分别出具的125号与126号回复,内容一字不差,落款均为2026年7月29日:
“你反映的063号回复程序违法等问题,查无实据。如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三重程序荒诞,步步失守法治底线
第一重荒诞:以“查无实据”回避事实核查
国家信访局诉求明确要求调档查对应,需比对原始信访记录、核查办理流程。
125号回复却未调取任何档案、未说明比对依据,仅以“查无实据”四字草率结案。
这如同你问快递单号去向,对方答:“查无实据”——不查,却判你无理。
第二重荒诞:以“警务督察”替代“法定复查”
广东省信访局诉求核心是:063号未告知复查权,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信访人有权在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即茂名市公安局)申请复查。
而126号回复却将“复查”偷换为“向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纪律监督机制,无权启动信访复查程序。
用“内部举报”替代“法定救济”,是以程序错误掩盖程序错误,构成二次违法。
第三重荒诞:两份诉求,一份模板,彻底敷衍
诉求一:查档案 回复:查无实据
诉求二:要权利 回复:查无实据
同一模板,两种用途,全无针对性。
这不是工作疏漏,而是系统性懒政:
用“万能回复”替代“个案回应”,用“格式化语言”逃避“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重申:程序违法,非主观过失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必须载明:诉求、处理意见、事实与理由、救济途径与期限。
063号回复四项全缺,属法定无效文书。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复查机关为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茂名市公安局。
“警务督察”非法定复查渠道,不得替代。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将检举材料转交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结语:一个老实人的追问
“我不是要为难谁,我就想知道——
我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的那件事,你查没查档案?
我通过省信访局投诉的那件事,你凭什么还是不告诉我复查权利?”
125号、126号的回答,只有两个字:
“查无实据。”
——却不告诉你,查的是哪件事,依据在哪,怎么查的。
这不是“回复”,是程序的沉默。
这不是“履职”,是权力的傲慢。
一个连你问什么都没搞清楚的“查无实据”,
和一个“已读乱回”的客服机器人,
有何区别?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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