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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等“公示期”救人等“救生证”——医生不敢这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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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等“公示期”救人等“救生证”——医生不敢这么说,警察不敢这么干,泗水镇政府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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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简单
生活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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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大学生
发表于 2026-7-22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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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生活不简单 于 2026-7-22 14:00 编辑
下面这张截图,来自泗水镇政府68号答复书原文——请各位看官重点看红框里的这句话,然后告诉我,这是依法履职,还是泗水镇人民政府自创法律?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泗府信复〔2026〕68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公民:
您反映泗水镇政府拒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监督职责、超法定办理时限且无任何延期告知,办理程序违规的问题(编号:WT4400002026051174620),此前已转交我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现答复您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泗水镇政府拒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监督职责的问题
您反映泗水镇政府拒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监督职责,要求责令泗水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凤塘村委会完整公开2016-2025年财务明细、上级补助及资金拨付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
工作
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鉴于目前并非凤塘村委会2016-2025年财务明细(含上级村级补助、专项经费及向自然村拨付详情)公示期,泗水镇人民政府将在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前提下继续对凤塘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此外,针对您所在的凤塘塘普村,泗水镇审计小组于2024年5月21日起对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塘普经济合作社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为期一周的审计。塘普经济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村民自筹、乡贤捐资。审计发现:"崔作度、崔星培、崔云熙任期内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于塘普村民小组的集体'三资'管理、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实施均表示不明确,不知情,未能正确履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结合塘普经济合作社实际,我镇提出意见和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履行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工程项目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维护村民监督权益的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正确行使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调查权、建议权、评议权的权力。"
2026年1月以来,泗水镇多次召集工作专班及凤塘村委员会成员,召开凤塘村村务监督工作会议,重点督促加快对塘普村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推动凤塘村村务监督工作持续深化。
2026年4月,泗水镇职能部门到凤塘村委会开展专题培训,重点讲解农村"三资"管理、财务报账规范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工作职责,塘普村小组理事长、村长,报账员参加会议。
2026年6月,塘普村小组长崔裕和报账员何小兰已到银行激活塘普经济合作社的账号,镇村两级将继续跟进督促报账员在审批通过后将余额存进公账,以及跟进督促报账员及时到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自觉接受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监管。
二、关于您反映泗水镇超法定办理时限且无任何延期告知,办理程序违规的问题
您反映泗水镇信访受理于3月13日,逾期至5月9日才出具答复,超法定办理时限且无任何延期告知,办理程序违规,要求确认泗水镇信访超期办理程序违法,对相关履职失职人员依规追责。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经核查,我镇于2026年3月13日受理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30846499)并向您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于2026年5月9日向您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历时57天。因此,我镇已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不存在"泗水镇超法定办理时限且无任何延期告知,办理程序违规"的情况。
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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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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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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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逻辑,村委会永远不设公示期,镇政府就永远不用履职。
这哪是依法办事?这是给自己找了个“永久免职金牌”。以后消防队也可以说“未到火灾期”,交警可以说“未到违章期”,法院可以说“未到判决期”——反正“未到期”三个字,天下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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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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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监督委员会“不知情”镇政府提了个“建议”然后呢?没了?
审计查出来问题,不问责、不追缴、不责令整改,而是开个会、搞个培训、写个建议——这叫履职还是糊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写的是“责令公布”,不是“建议公布”。泗水镇政府的字典里,“责令”和“建议”是不是同一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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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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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公示期”=镇政府的万事如意挡箭牌。
以后村民去派出所报案,警察说“未到立案期”;去医院看病,医生说“未到生病期”;去银行取钱,柜员说“未到取款期”——全社会都按泗水镇政府的日历办事,那该多“和谐”啊!
220次信访换来的“未到公示期”,五个字,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还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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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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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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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旁批:
第八条管的是“村务公开什么、何时公开”——那是村委会的义务,不是镇政府的免责条款。第六条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对应的是第三十一条的“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两条并行,哪来的“自治优先、监管靠边”?法条裁缝,裁得一手好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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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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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六条……”(法条支撑)
旁批:
把“村委会何时公开”偷换成“镇政府何时履职”——这一招偷梁换柱,堪称法律适用的“狸猫换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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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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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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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泗水镇68号答复
村民反映村务不公开乡镇政府必须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鉴于目前并非公示期”——等公示期到了再履职
法律强制性义务,无任何例外条款自创“公示期豁免”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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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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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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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并非凤塘村委会2016-2025年财务明细(含上级村级补助、专项经费及向自然村拨付详情)公示期,泗水镇人民政府将在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前提下继续对凤塘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旁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写的是“村民反映必须调查核实、责令公布”,哪一条写了“不到公示期”可以豁免?按这个逻辑,村委会永远不设公示期,镇政府就永远不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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