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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609|回复: 2

[民生百态] 已建小区想装充电桩被诸多拒绝?这些文件条款或可帮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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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建成的小区想要安装充电桩,这些文件的一些条款你需要先看看

首先是来一波政策科普:

1、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5-10/09/content_10214.htm

2、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文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二、规范新建居住区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三、做好工程项目规划衔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链接: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578

3、2018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三)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
链接:https://www.gd.gov.cn/zwgk/gongb ... t/post_3365943.html

4、2022年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既有住宅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无文号

      “既有住宅物业小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条件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2019年3月1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2019年2月1日实施)要求。”
链接:http://jianshe.maoming.gov.cn/gkmlpt/content/1/1028/post_1028660.html#19754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GB/T51313-2018)


   6.1.6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本标准用词说明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19/art_17339_240029.html






6、2018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8〕59号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时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链接:https://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1406752.html

 楼主| 发表于 2026-7-8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没人?
历史文件不具……

广州深圳也有些小区和商超直接禁止电池车进入地下车库,只允许在外面露天停车场指定区域停放。
南方电视台都市频道曾报道过,珠三角某住宅小区地库电池车起火,引燃几十辆车,几千度的高温还将整栋住宅烤成危楼,所幸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判决电池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他倾家荡产都不够赔,也无可执行资产,法院也无可奈何,受损住户只能自己埋单。所以,只要你(业主)同意安装充电桩,就意味着要接受财产损失、无家可归的后果!
为了自己的便利,让整栋楼毫无关系的人共同承担风险,明显不合情理。说什么充电桩符合国标又怎样,国标只是准许生产、准许销售、准许使用的基本要求,不是代表绝无安全风险。这几年电池车烧车烧楼烧人的事件屡见不鲜。还是一句话,只要风险是车主自己个人承担的,那怎么搞别人都不会有意见;但是得益的是车主,出问题时承受后果的是整栋楼的人,人家凭啥要和你一起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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