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全部信访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始终不载明本人具体举报事项、故意以空白表述掩盖对应案由的实名举报
举报对象: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事实与理由:
本人自2025年以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网上平台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数十件实名举报,举报事项涵盖高州市信访局违规转送、高州市公安局伪造公文、泗水镇派出所接警不作为、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自身程序违法等多个完全不同的事实。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全部举报,累计出具数十份《信访事项告知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
但是,从2025年至今的全部文书中,没有任何一份载明本人具体举报的是什么事项、针对哪个单位、反映什么违法问题。
每一份文书均以“您反映的问题”这一空白表述代替对举报具体内容的载明,导致:
1. 本人无法确认每一份文书对应的是哪一件举报;
2. 本人无法判断该院是否准确理解了本人诉求;
3. 该院以“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为由驳回时,本人无法得知其所指“同一事由”为何事、与哪一件历史信访构成重复;
4. 本人被变相剥夺了依法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违法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同一信访事项”能够被清晰识别。如办理机关不在文书中载明具体举报内容,则“同一事项”的认定无法成立,该条亦无法依法适用。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空白表述替代内容载明,系故意规避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程序违法。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文书未载明本人具体投诉请求,未载明任何查明的事实,违反法定文书内容要求。
举报诉求:
1. 认定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自2025年至今全部信访文书未载明具体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该院对全部历史文书进行补正,逐份载明对应的举报时间、举报对象、核心事实及诉求;
3. 要求该院在后续所有文书中,严格依法载明具体举报内容,不得再使用“您反映的问题”等空白表述;
4. 依法追究该院长期以空白表述替代法定内容、规避对应案由、变相剥夺信访人复查权的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
·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举报人:崔兆云
日期:2026年5月2日
广东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5-12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12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办理方式:抄送
办理时间:2026-05-13
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15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抄送
办理时间:2026-05-19
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5-19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抄送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崔兆云:
您于2026年5月2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50206002),该信访事项交由我院处理。经审查,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书》制作不规范问题,已转我院检务督察办理。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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