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推诿履职、对信访事项应办理拒不办理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于2026年5月1日提交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50199781),贵院于5月19日签收,5月22日即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全程未开展任何事实核查、法律论证或证据调取,通篇回避三项核心诉求,纯属程序性敷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信访事项经甄别属本机关职责的,应依法办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贵院明知举报内容涉及自身违法履职,却以“管辖权”为幌子拒绝实质审查,且三次答复(3月25日、4月27日、5月22日)理由反复变更,构成系统性推诿。
该告知书无事实认定、无法律评析、无处理依据,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处理意见书”的法定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贵院以“告知”替代“办理”,以“程序空转”替代“实体救济”,严重侵害信访人知情权、救济权。
诉求:
撤销贵院2026年5月22日出具的违法告知书;
限十五日内对全部诉求逐项核查,出具符合法定格式的实体处理答复并送达本人;
依《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对制造程序空转、拒不履职的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举报人:崔兆云
2026年5月27日
崔兆云同志:您好!您近日提交的信访事项已收悉,并转交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特此告知。
国家信访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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