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州市公安局056号答复对监督检察终结决定法定履职推诿、拒不移送线索的举报
举报人:崔兆云
日期:2026年4月27日
现就本人收到高州市公安局《高公信回复字〔2026〕056号》书面答复,就其对本人申请监督检察信访终结决定一事违法推诿、拒不依法移送、不告知救济渠道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实名举报。
一、重复信访专项声明
本次举报专为案涉056号答复中新发现的程序性行政不作为单独立案,仅针对该答复文书本身处理瑕疵追责,与此前所有实体信访事项、历史举报内容完全独立。
本人严格按照一事一诉、分项单列原则主动分开举报,各案案由不同、违法点不同,不属于重复信访、重复举报。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信访诉求中明确申请:请求高州市公安局对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终结决定依法开展监督审查,并依法撤销错误终结结论。
高州市公安局在056号答复中仅笼统回复“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多项行为涉嫌程序违法: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身管辖的信访事项,负有法定移送义务,不得单一话术简单推诿。该局既未将本人诉求依法移送同级政法委、上级检察机关等有权单位,也未书面列明具体对接部门与救济路径,更未出具规范不予受理文书、说明法定理由,属于典型行政推诿、法定履职缺位。
三、举报请求
1.依法认定高州市公安局〔2026〕056号答复对本人该项诉求处理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成立;
2.责令高州市公安局7日内将本人监督检察终结决定的诉求,依法移送有管辖权主管机关,并书面反馈移送凭证与办理详情;
3.对本次举报事项依法出具书面处理答复。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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