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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崔兆云信访记录119号:《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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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中的回避、推诿、矛盾及违法之处,逐条精简整理如下:

1. 以“程序无错误”为由维持原意见,却对原处理意见的实体违法(非公示期拒绝公开、不干预自治推卸监督责任)不作任何评判,实质是逃避对违法内容的审查义务。

2. 针对24万余元白条支出,告知书不要求镇政府出具是否构成违法的结论,反而让举报人“向合作社法人代表申请查看”,将政府的核查法定职责推给村法人,属于放弃职守。

3. 对“零收入背景下产生24万余元支出”这一核心疑点,告知书只字不提资金来源,不追问是否存在上级补助被截留或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刻意回避财务造假嫌疑。

4. 对“查账代表被否定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告知书不审查高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告知书》的合法性,直接推给“向茂南区法院起诉”,以诉讼替代复查,属于信访复查中的推诿塞责。

5. 告知书以“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为由,整体拒绝实质复查。举报人申请复查的核心是“镇政府不依法调查财务混乱、不移送犯罪线索”,完全属于复查范围,复查办错误认定范围,规避法定复查义务。

6. 举报人明确投诉“纪委立案两年无结论、监督失职”,镇政府答复推给纪委,而复查办在告知书中对此问题完全不回应,也未要求镇政府或纪委说明案件进展,构成对投诉事项的遗漏处理。

7. 对举报人提出的“镇政府结论与官方预算严重矛盾”问题,告知书未作任何核查,既不要求镇政府解释预算数据与村级实际拨付的差异,也不认定是否存在数据造假,直接忽略该诉求。

8. 复查办明知镇政府审计已发现大量财务违法嫌疑(无单据、现金私账、大额支出无会议记录、不入公账),却在告知书中既不认定是否构成贪污或挪用,也不移送公安或纪委深查,实质包庇违法嫌疑。

9. 举报人2026年4月15日通过省信访局向高州市复查办正式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任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23条,程序严重违法。

10. 举报人在复查申请中明确请求“本次复查由省信访局直接办理,不再转回泗水镇自查自办”,高州市复查办收到转办后,在告知书中对此请求未作任何回应、未说明不予提级的理由,漠视信访人正当程序权利。

11. 复查办在告知书中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四)款(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但举报人申请复查的对象是泗水镇政府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本身就是信访答复,完全属于信访复查范围。复查办故意混淆“对信访答复不服”与“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法律条款错误排除复查责任。

12. 整个告知书没有进行任何事实调查、没有调取任何证据(如审计报告原始材料、财务凭证、纪委立案文件),仅凭书面程序审查就作出“不予受理”结论,属于形式主义复查,违背信访复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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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高州市复查办荣获“最佳太极推手奖”!12条问题一条不查,一招‘不属于复查范围’走遍天下。什么白条、什么资金黑洞、什么纪委两年没结论,统统不如这四个字好使。建议把这句话刻成公章,以后所有信访件盖上去就行,省时省力。
看了这份《告知书》,我终于理解了什么叫“高水平闭环”——你申请复查镇政府不履职,它告诉你“程序没错”;你要查24万白条来源,它让你找村长看去;你追问纪委案件进展,它当没看见。最后再用一句“不服去法院”完美收尾。一套操作行云流水,就是跟问题本身没关系。建议申报信访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
信访复查办:我们不调查事实,不审查证据,不移送线索,不回应请求,只负责告诉你“这事不归我管”。至于归谁管?不知道。反正不是我们。你要是问多了,那就是“已依法告知”。什么叫专业?这就叫专业——专业的程序空转,专业的避重就轻,专业的把信访人逼到发帖。必须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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