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
被申请机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信访事项:本人2026年3月13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网上平台,举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州市信访局程序违法、违规办结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31379137),主要问题包括举报材料被层层转交被举报单位自查、无受理告知即办结、信访程序空转等。该事项经转送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以“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为由不予回复。现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依法申请复查。
复查请求:
1.撤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5日《信访事项告知书》;
2.责令该院依法受理案涉信访事项,不得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处理;
3.因举报涉及该院自身违法,请求对本案提级管辖或异地办理;
4.依法追究该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举报不属于重复信访。重复信访以事实、诉求基本相同为认定标准,本次举报针对该院自身程序违法问题,此前未处理、未答复,与既往村财务、司法局等事项无关,该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仅适用于已复查复核完毕的事项,本案尚未进入复查程序,适用前提不成立;《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是赋予信访人复查权利,该院却以此为由拒绝受理,逻辑颠倒、适用法律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情况。该院3月19日收件,3月25日直接驳回,未履行受理告知义务,亦未依法告知复查机关及期限,变相剥夺申请人复查权利。
四、违反回避原则。本次举报针对该院自身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回避,该院自行审查、自行驳回,构成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