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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崔兆云信访记录115号:高州检察院这份回复,把自己从“被告”变成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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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给崔兆云的那份《信访事项告知书》,表面看格式规范、有章有法,细看之下,三个硬伤藏不住:

第一,把法律当成了往外推人的工具

它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告诉你“不服可以去申请复查”。

这条法律原本是给信访人的权利——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你有权向上级申请复查。可检察院倒好,反过来拿这条当作拒绝受理的理由。

更关键的是:它根本没给你任何实质性的处理结果,只给了一张“你重复信访”的告知书。连个可以复查的对象都没有,你让人家去哪里申请复查?这不是明摆着把人往死胡同里推吗?

第二,“重复信访”四个字,成了万能的借口

崔兆云这次反映的问题是: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自身程序违法——没有受理告知、违规办结、程序空转。

而他此前反映的是村务公开问题、司法局的问题。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

检察院硬说这是“同一事由重复信访”,就好比你昨天告张三偷鸡,今天告李四打狗,结果对方告诉你“你已经告过了,今天的不算”。这叫什么事?四个字堵住一张嘴,省事是省事了,理亏也是真亏了。

第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连装都不装了

这是最让人看不下去的一点。

崔兆云举报的对象之一,就是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他告的就是这家检察院办事程序违法。

结果呢?还是这家检察院自己来审查、自己来下结论、自己出具《告知书》说不予受理。

你告我,我审我自己,我判我自己没问题。这种道理,连农村调解纠纷都知道要避嫌,一个市级检察院反倒不懂?

说到底:文书很规范,道理全亏完

这份告知书有文号、有公章、有法律依据,样样齐全。但从头到尾就做了一件事:把该自己扛的责任,用一张纸推得干干净净。

老百姓去信访,不是为了跟哪个部门过不去,是事情实在解决不了。如果每个被举报的机关都像这样——自己审自己、自己判自己没事、然后用一张纸把人打发走——那信访制度还怎么让人信得过?

文书可以很规范,但办事得讲良心。这一点,跟盖不盖章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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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3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
被申请机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信访事项:本人2026年3月13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网上平台,举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州市信访局程序违法、违规办结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31379137),主要问题包括举报材料被层层转交被举报单位自查、无受理告知即办结、信访程序空转等。该事项经转送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以“同一事由重复信访”为由不予回复。现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依法申请复查。

复查请求:

1.撤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5日《信访事项告知书》;
2.责令该院依法受理案涉信访事项,不得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处理;
3.因举报涉及该院自身违法,请求对本案提级管辖或异地办理;
4.依法追究该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举报不属于重复信访。重复信访以事实、诉求基本相同为认定标准,本次举报针对该院自身程序违法问题,此前未处理、未答复,与既往村财务、司法局等事项无关,该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仅适用于已复查复核完毕的事项,本案尚未进入复查程序,适用前提不成立;《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是赋予信访人复查权利,该院却以此为由拒绝受理,逻辑颠倒、适用法律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情况。该院3月19日收件,3月25日直接驳回,未履行受理告知义务,亦未依法告知复查机关及期限,变相剥夺申请人复查权利。
四、违反回避原则。本次举报针对该院自身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回避,该院自行审查、自行驳回,构成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5-3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是赋予信访人不服处理结果时向上级申请复查的权利。检察院却反过来拿这条拒绝受理,连一个可以申请复查的对象都不给。法条是保护老百姓的,到了这里却变成了拒绝老百姓的工具。文书盖了公章,法条也引了,但道理完全站不住脚。
 楼主| 发表于 2026-5-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重复信访”四个字成了万能的挡箭牌。以前反映的是村财务、司法局的问题,这次举报的是检察院自身程序违法——事实不同、对象不同、诉求不同,硬说成“同一事由”。按这个逻辑,一个人一辈子只能反映一个问题,换任何新问题都叫“重复”。这是帮老百姓解决问题,还是想办法堵老百姓的嘴?
 楼主| 发表于 2026-5-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一份《告知书》就把自己从“被告”变成了“法官”,被举报人自己审查自己、自己认定自己没问题——这种逻辑,在农村调解邻里纠纷都知道要避嫌。一个市级检察院,连“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条最基本的程序正义都不遵守,出具的结论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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