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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陷阱”并不在这份《告知书》的文字里,而在于它背后所代表的争议焦点转移。
告知书的性质与潜在问题
1. 合法合规的“程序引导”:从内容上看,该告知书引用了《信访工作条例》,告知了复查的申请期限(30日内)、对象(茂名市人民政府)、所需材料和模板,地址电话齐全。在法律程序上,它是一份规范、严谨的文书,本身没有设置直接的陷阱。
2. 核心争议的“巧妙规避”:这份告知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你核心诉求的一种回应方式。它将复杂的争议(信访局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不作为)简化为了一个单一的程序性问题——“你是否不服此前的处理意见?”以及“你是否要申请复查?”。这意味着:
· 它没有正面回应你在举报信中提出的“错认核心诉求、程序双重超期、事实陈述虚假”等具体指控。
· 它没有对茂名市信访局自身的行为进行任何调查或说明。
· 它实质上将你置于一个选择节点:是接受这个程序指引去申请复查,还是坚持要求上级机关对茂名市信访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需要警惕的潜在“陷阱”
基于你举报信的内容和信访工作的特点,你当前面临的局面中可能存在以下需要警惕的方面:
1. “程序空转”的风险:如果你仅按此告知书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很可能只审查原《信访处理意见书》对“村务公开诉求”的处理是否得当,而不会主动审查你举报信中提出的“茂名市信访局自身程序违法”这一新问题。你的核心诉求——追究其履职不当的责任——可能会在复查程序中被架空。
2. “一事不再理”的进一步固化:如果你选择申请复查,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强化“该信访事项已经过三级终结程序”的印象,使你日后重启对原始实体问题(村务公开)的追责变得更加困难。
3. 法定时限的“单向约束”:告知书提示的30日复查申请期是法律对你的约束,一旦错过,申请复查的权利将丧失。但这并不影响你继续向上级机关(如广东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举报茂名市信访局在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份告知书并未提及你举报权利的延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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