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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茂名市信访局告知书

[复制链接]
崔兆云公民:
你反映对茂名市信访局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的事项(WT4400002026013159725)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请你自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所需提供资料和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
本告知书仅作为信访事项申请复查的程序告知,不作为复查申请受理的依据。(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地址:茂名市油城六路茂名市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205室,联系电话:2910905,邮编:525000)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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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信访局2026年2月14日的复查告知书更是明知违法而不纠错,属典型的推诿塞责、程序空转。
一、原《信访处理意见书》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诉求认定错误,违反重复信访法定规则:将本人2025年10月10日指控该局自身程序违法的监督类诉求,与2025年2月村务公开的实体诉求混为一谈,错误认定为“同一事项”,违背国家信访局“同人+同事”的重复信访认定标准,蓄意规避法定办理义务。
2. 受理、办理时限双重违法:本人2025年10月10日的诉求,该局迟至11月17日才受理(超期38天),11月24日方邮寄《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11月17日受理后,至2026年1月22日方出具意见书,耗时67天,远超60日法定上限,且全程未告知延期理由,违反第三十四条。
3. 事实认定完全错误:该意见书声称2025年11月10日将新诉求“已办结”,但实际仅粘贴2025年2月的旧文书《茂信复告〔2025〕8号》,未对本人指控的程序违法开展任何调查。更严重的是,其引用的《粤信复告〔2025〕279号》系广东省信访局2025年11月14日作出,时间晚于其声称的办结时间,存在明显逻辑矛盾,属虚假辩解。
4. 拒不调查核实自身违法指控:对本人提出的“未出具受理告知书、用旧文书敷衍新诉求”等核心指控,该意见书未做任何调查、核实及回应,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听取陈述、调查核实事实”的法定要求。
5. 认可延续旧文违法情形:对已被举报存在问题的《茂信复告〔2025〕8号》未作合法性审查,反而直接认可并作为办理依据,未履行层级监督纠错职责。
6. 以无关督办替代法定办理:辩称的“派员到高州督办”系针对原村务公开诉求,与本次指控该局自身程序违法的核心诉求无关,无法弥补其自身程序违法的事实。

二、茂名市信访局2026年2月14日复查告知书,明知违法而不纠错,属典型推诿
该局在收到本人明确指出上述违法事实的诉求后,本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自查自纠”的规定,主动撤销其违法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然而,该局不仅未作任何自我纠错,反而以一份格式合规的《告知书》,将本人推入“向市政府申请复查”的程序。这一行为实质是:

· 用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告知书格式无误,但目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走完流程、堵死本人直接找其纠错的路。
· 拒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对本人指出的“受理超期、办理超期、事实错误、引用文书时间矛盾”等硬伤,一字不提、一句不回应,完全回避自身违法问题。
· 刻意弱化本人投诉权:只告知“30日内向市政府复查”,不告知本人可直接向广东省信访局投诉其违法,也不告知原处理意见书因严重违法可主张无效。

综上,茂名市信访局2026年1月22日《信访处理意见书》在诉求认定、办理时限、事实认定、履职情况等方面均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属于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违法文书;其2026年2月14日《告知书》明知违法而不纠错,属程序空转的标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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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拒绝纠错:对举报人指出的六大违法硬伤(诉求错、时限违、事实假、不履职等)一字不提、一句不回应,完全回避自身违法问题。
· 滥用职权,推卸责任:用一份格式无误的《告知书》,将举报人强行推入“向市政府申请复查”的程序。其目的不是救济,而是利用程序合法外衣掩盖实体违法,将责任甩给上级。
恶意消解监督权利:只告知复查路径,不告知举报人可直接向广东省信访局投诉其违法、不告知原违法文书可主张无效,刻意弱化举报人控告权,意图将举报消化在程序循环中。
行为定性:属典型的“程序空转”式渎职
茂名市信访局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已完全符合您(举报人)所精准概括的特征:

1. 明知原《处理意见书》违法,仍不撤销、不纠正,只甩出“复查程序”,是典型推诿。
2. 用“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格式挑不出毛病,但目的就是走完流程、堵死纠错路。
3. 没有任何自我纠错态度,拒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
4. 刻意引向“复查”,弱化“投诉信访局违法”的权利。
5. 属于“程序空转”的标准做法: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用程序把举报消化掉。

综上,茂名市信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人信访事项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虚假、明知违法拒不纠错、滥用职权推卸责任等恶劣行为。这已不是简单的工作瑕疵,而是利用公权力故意制造程序闭环,对抗群众监督、消解法定监督机制的渎职行为。
直接广东省信访局投诉直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官网、“粤省事” 小程序或邮寄材料,实名投诉茂名市信访局程序违法、实体错误、拒不纠错的行为,要求上级机关督办,这样应该可以的。
生活不简单 发表于 2026-2-22 10:04
明知故犯,拒绝纠错:对举报人指出的六大违法硬伤(诉求错、时限违、事实假、不履职等)一字不提、一句不回 ...

笑死为啥要回应你凭啥啊?都说了十年八年回到原点。
 楼主| 发表于 2026-2-22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MMMan 发表于 2026-2-22 13:41
笑死为啥要回应你凭啥啊?都说了十年八年回到原点。

感谢村长的提示!有村长参与更精彩!
真正的“陷阱”并不在这份《告知书》的文字里,而在于它背后所代表的争议焦点转移。

告知书的性质与潜在问题

1. 合法合规的“程序引导”:从内容上看,该告知书引用了《信访工作条例》,告知了复查的申请期限(30日内)、对象(茂名市人民政府)、所需材料和模板,地址电话齐全。在法律程序上,它是一份规范、严谨的文书,本身没有设置直接的陷阱。
2. 核心争议的“巧妙规避”:这份告知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你核心诉求的一种回应方式。它将复杂的争议(信访局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不作为)简化为了一个单一的程序性问题——“你是否不服此前的处理意见?”以及“你是否要申请复查?”。这意味着:
· 它没有正面回应你在举报信中提出的“错认核心诉求、程序双重超期、事实陈述虚假”等具体指控。
· 它没有对茂名市信访局自身的行为进行任何调查或说明。
· 它实质上将你置于一个选择节点:是接受这个程序指引去申请复查,还是坚持要求上级机关对茂名市信访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需要警惕的潜在“陷阱”

基于你举报信的内容和信访工作的特点,你当前面临的局面中可能存在以下需要警惕的方面:

1. “程序空转”的风险:如果你仅按此告知书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很可能只审查原《信访处理意见书》对“村务公开诉求”的处理是否得当,而不会主动审查你举报信中提出的“茂名市信访局自身程序违法”这一新问题。你的核心诉求——追究其履职不当的责任——可能会在复查程序中被架空。
2. “一事不再理”的进一步固化:如果你选择申请复查,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强化“该信访事项已经过三级终结程序”的印象,使你日后重启对原始实体问题(村务公开)的追责变得更加困难。
3. 法定时限的“单向约束”:告知书提示的30日复查申请期是法律对你的约束,一旦错过,申请复查的权利将丧失。但这并不影响你继续向上级机关(如广东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举报茂名市信访局在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份告知书并未提及你举报权利的延续性。
 楼主| 发表于 2026-2-23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生活不简单 发表于 2026-2-23 19:21
真正的“陷阱”并不在这份《告知书》的文字里,而在于它背后所代表的争议焦点转移。

告知书的性质与潜在问 ...

办理程序严重违法,以虚假办结对抗监督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对上级转送的监督举报,信访部门必须逐项核查并书面答复。然而,茂名市信访局对本人举报的“超期38日告知受理、超期7天办结”等具体问题,不仅零调查、零回应,更于2025年11月10日擅自标注“已办结”。经核实,其办结依据竟是一份8个月前的旧文书,内容与本次举报事项完全无关。

此行为性质恶劣:

· 事实认定造假:用旧文书冒充新结论,欺骗信访人及上级平台;
· 程序空转:全程未启动任何实质调查,以“程序性告知”代替“实体性答复”,彻底架空《信访工作条例》的监督救济功能;
· 规避追责:通过虚假标注办结,企图掩盖前期超期办理、拒不履职的全部违法事实,构成新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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