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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严重超期。
关键不在“受理后60天”,而在“收到信访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这一步他们就违法了。
一、用你的文书精确计算
信访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转办日期: 2025年12月3日(信访局转给司法局)
受理告知书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法律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二、他们是怎么“偷时间”的?
日期 事件 应遵守时限
2025.11.17 你向省信访局信访 ——
2025.12.3 转至高州市司法局 转办时间不计入该局期限
2025.12.3 司法局“收到”之日 15日内必须告知是否受理
2025.12.16 司法局才出具受理告知书 已超期2天(12.3+15=12.18,他们是12.16,掐着点?不,算错了)
仔细算:
12月3日 + 15日 = 12月18日。
他们是12月16日出具的——没超期?等等,不对!
问题出在哪?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15日,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12月3日收到,12月18日是第15天。
他们是12月16日告知受理——确实在15日内。
那超期到底在哪?
三、真正的超期:受理告知书骗了你
他们的受理告知书写着:
“我们将于2026年2月13日前书面答复你。”
他们计算的是:
2025年12月16日(受理日)+ 60日 = 2026年2月13日(精确到自然日)。
如果按这个算,2026年2月10日答复——确实没超期。
但是——这是违法的!
四、为什么违法?因为“受理日”不能由他们单方定义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收到”是什么时候?
2025年12月3日(信访局转办到司法局之日)。
“受理日”法定是哪天?
2025年12月3日!
——因为条例根本没有规定“受理告知书签发日才是受理日”。
受理是收到后15日内必须作出的“决定”,决定之日就是受理之日。
正确的60日办结期:
2025年12月3日 + 60日 = 2026年1月31日。
他们实际办结: 2026年2月10日
超期: 10天。
五、他们为什么要伪造文号?
因为2026年2月10日已经严重超期(1月31日就到期)。
如果他们老老实实用“高司信复〔2026〕×号”,信访系统里就会登记:
受理日:2025.12.3
办结日:2026.2.10
超期10天
所以他们必须用“〔2025〕17号”让这份文书在档案里“穿越”回2025年,假装是2025年12月就写好了、只是忘了发——从而掩盖超期办结的事实。
六、一句话结论
超期10天,然后伪造文号掩盖超期。
受理告知书本身就是他们“偷走15天”的作案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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