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三、自查自复,程序严重不公
由被举报单位“经了解”后自行答复,彻底违背程序正义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对于涉及自身重大过错的举报,尤其是指控其伪造公文(涉嫌刑事犯罪)等事项,依法应当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介入调查。自查自复的模式,使得该《意见书》在产生程序上即丧失公正性与可信度,纯属自说自话,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说服力。
四、结论: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拒不履职实质的“免责声明”
此份《意见书》并非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意见”,而是经过精巧法律包装的官僚主义应对模板。其核心目的不是解决问题,而是:
1. 法律截断:滥用条文,试图将对其违法行为的内部行政监督,强行导向外部冗长诉讼。
2. 责任蒸发:通过“引导诉讼”的话术,将自己从“被监督纠错的当事人”位置上摘除,伪装成“中立的法律指引者”。
3. 闭环自保:坚持自查,阻却外部有效监督介入,维持“问题在内部循环、结论永远自我清白”的无效闭环。
总结:该答复以“依法指引”之名,行拒绝履行法定调查处理职责之实。其引用的法律并非用于解决举报反映的问题,而是用于构筑一道拒绝解决问题的法律程序挡箭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文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