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扫码登录更安全

登录 | 注册帐号 | 找回密码

茂名论坛

  • 关注抖音号
  • 关注公众号
  • 下载APP
  • 扫码关注抖音号
  • 扫码关注公众号
  • 扫码关注APP
快捷导航
查看: 1329|回复: 6

[今日关注] 关注崔兆云 天天有新闻

[复制链接]
今日收到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信访事项告知书,

崔兆云:
您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12001459),该信访事项已交由我院处理。经审查,您于2026年1月17日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11786883)目前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此期间,我院对您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1月30日
20260131215836front2_0_3287271_FscneaU3a9wYZsnwPo37dM-EFVQ4.jpg
20260131220005front2_0_3287271_FlMlyyCEhOBBMFHo8htOnIsaj3Mv.jpg
20260131220006front2_0_3287271_FmZgNJSm1zUYOYRUW6dKU-CemqPX.jpg
20260131220005front2_0_3287271_Fg5M35awds8Kpmixe7o-m5U2ra4Z.jpg
20260131220005front2_0_3287271_FtybmjXrm4kQB7X0kxDATTeyozt4.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31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1月30日滥用《信访工作条例》,将含有新刑事犯罪线索的监督申请违法认定为“同一信访事项”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恶意规避法定监督职责。

核心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6年1月20日提交《监督申请书》,基于全新证据举报:一、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信访文书送达回证》(邮局单据XA45699867144为铁证);二、该局对村干部犯罪线索有案不立;三、监督该院自身违法处理行为。然而,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本人1月17日另一举报(主要针对司法局)“正在办理中”为由,认定此次申请为“同一信访事项”并决定不予受理。此举违法且荒谬:第一,两次申请性质迥异。1月20日申请针对公安局及该院自身,依据新刑事线索;1月17日举报针对司法局及信访程序。两者被举报对象、事实、证据及诉求均无重合。第二,该院刻意曲解“同一事项”规定,目的是阻断对本地公安机关及其自身的监督,推诿立案监督职责。第三,申请中包含对该院自身的监督请求,其以“正在处理它事”为由拒收,形成自我审查、自我豁免的非法闭环。此前,本人举报司法局伪造公文已被该院以“非职权范围”驳回,此次拒收进一步印证其系统性履职失灵。
 楼主| 发表于 2026-1-3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本人系列实名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受理-推诿-再受理-再推诿”的循环式程序违法、公然拒绝履行对刑事犯罪线索的法律监督职责,并与本地其他部门形成“系统性监督失灵”闭环,导致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刑事犯罪线索被长期压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恳请上级检察机关立即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管辖,彻底查明真相,追究相关责任。

核心事实与经过:
本人因村务维权,发现并持续举报高州市司法局、公安局涉嫌刑事犯罪线索。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成为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其实际行为却构成了阻碍正义实现的“程序铁壁”。整个过程呈现三个“受理”与三个“实质性不受理”的关键循环节点,最终在证据最为确凿之时,彻底关上了受理之门。

一、 第一次循环:对司法局涉嫌伪造公文罪的举报——从“信访受理”到“实体驳回”

1. 举报与转交(2025年10月2日): 本人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平台(编号WT4400002025110689545),实名刑事举报高州市司法局在行政复议中,其《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2月21日)早于领导审批日期(2月24日,有录音),涉嫌“倒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触犯《刑法》第280条)。该线索依法转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 首次程序违法(超期不告知): 直至15日法定期限届满(2025年11月4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未向本人出具任何《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构成程序违法与司法不作为。
3. 矛盾的“受理”与荒唐的结论(2025年12月): 经本人持续投诉,该院于12月1日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但仅30天后,于12月31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核心结论竟是:对于司法局是否涉嫌伪造公文这一刑事犯罪问题,“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
4. 循环本质: 该院用“予以受理”的程序动作,掩盖了其“实体驳回”的真实目的。其逻辑悖论在于:若真不属于职权范围,则根本不应受理;既已受理,就必须进行实体审查。此举是将刑事举报降格为信访事项后,再用信访结论规避刑事监督,完成第一次“推诿循环”。

二、 发现新罪证: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送达回证》——铁证如山

在上一事项陷入僵局后,本人发现了新的、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线索:
高州市公安局在答复本人信访事项时,其系统内《信访文书送达回证》显示由本人于2025年11月20日 在户籍地签收。然而,本人持有的中国邮政给据邮件收据(XA45699867144)清晰证明:该答复材料于 2025年11月20日17时 才交寄!从物理上绝无可能于当日完成投递并签收。
此证据确凿无疑地证明,该《送达回证》系事后伪造。高州市公安局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三、 第二次循环:针对新罪证的监督申请——从“形式接收”到“程序拒收”

1. 提交监督申请(2026年1月20日): 基于上述铁证,本人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平台(编号WT4400002026012001459)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核心诉求即是要求该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高州市公安局涉嫌伪造公文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2. 以“正在办理”为由不予受理(2026年1月30日):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告知书》,理由是其正在办理本人1月17日的另一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11786883),故对此次申请“不予受理”。
3. 循环本质与谬误分析: 这是更为恶劣的程序滥用。
· 事项完全不同: 1月17日申请主要针对该院自身12月31日错误决定的复查及对司法局的监督;1月20日申请是针对公安机关新发现的、独立的伪造公文罪线索进行监督。对象、事实、证据均无重合。
· 性质截然不同: 前者包含对既往处理程序的申诉;后者是纯粹的对新刑事犯罪线索的举报与监督请求。
· 真实意图暴露: 该院刻意混淆概念,滥用“同一事项”规定。其根本目的是用一份尚在程序空转中的旧事项作为“挡箭牌”,将一份证据确凿、直指本地公安机关刑事犯罪的新举报,彻底阻挡在司法监督的大门之外。这是第二次,也是更赤裸的“推诿循环”。

四、 系统性监督失灵的整体图景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必须置于本地“监督闭环”失效的大背景下理解:

1. 起点失效: 高州市信访局将举报司法局的材料,多次转交司法局“自查”(高司信复〔2025〕6号等),违反回避原则。
2. 平行失效: 高州市公安局、检察院对本人2025年10月的刑事举报线索集体超期沉默,联手关闭刑事立案入口。
3. 监督者自我失效: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自身处理过程矛盾重重(如前所述),从失语到推诿。
4. 闭环形成: 当本人带着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公文的铁证,再次求助于这位“监督者”时,它终于使用了最“干净”的一招——以“程序不符”为由,直接拒收。至此,针对本地不同司法机关的刑事举报线索,在高州市范围内,所有法定监督与救济渠道被证明完全堵塞,形成一个坚不可摧的“地方保护闭环”。
 楼主| 发表于 2026-1-3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综上,为维护司法公正,恳请上级检察机关:1.依法撤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1月30日《不予受理告知书》;2.鉴于本地监督机制已失效,请求对涉案刑事线索(公安局伪造公文等)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审查;3.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证据链接:关于不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复查申请书https://share.note.youdao.com/s/TXNWxbN9
又一年然并卵!
不知兆云兄2届任期(10年)能否将此事搞定?
 楼主| 发表于 2026-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偷偷暗恋你 发表于 2026-2-1 14:21
不知兆云兄2届任期(10年)能否将此事搞定?

感谢你多年关注,两天收到六份处理意见书,都是摧诿扯皮!几个部门约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帐号

本版积分规则

友情链接: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