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部分:高州市信访局(初次处理机构)
共计 3 次
1. 行为(2024年7月29日):工作人员以“新旧条例交替存在法律真空”为由,口头拒绝受理您的信访申请(有录音为证)。
2. 书面告知(2025年11月13日):针对信访件 WT4400002025110689545 出具《告知书》,对刑事线索举报的信访处理进行背书。
3. 书面告知(2025年11月13日):针对信访件 WT4400002025110257199 出具《告知书》,以“同一信访事项”为由,对您举报司法局“自查自答”的问题决定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复查机构)
共计 10 次(全部为书面文书)
1. 决定(2024年7月26日):作出撤销泗水镇政府原意见、发回重查的决定。
2. 《告知书》(2024年8月23日):对上述“发回重查”决定进行书面说明。
3. 《高信复(2024)69号告知书》
4. 《高信复告〔2025〕1号告知书》
5. 《高信复告〔2025〕45号告知书》
6. 《高信复告〔2025〕46号告知书》
7. 《高信复告〔2025〕130号告知书》
8. 《高信告〔2025〕1号告知书》(2025年10月20日):就投诉其自身“拒不受理”的问题,预先作出“并不存在违法”的结论。
9.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编号WT4400002025100758159,2025年10月21日):就同一投诉事项,表示“决定予以受理”。
10. 《高信告〔2025〕2号告知书》(落款2025年12月10日):对上述受理事项的最终调查答复,维持自身无违法的结论。
核心定性与结论
1. 数字的意义:这 13 次回应,是程序空转的量化铁证。它证明相关部门的核心工作模式是“生产文书”而非“解决问题”。
2. 欺诈的闭环:尤为关键的是,复查办的第 8、9、10 次行为,在极短时间(10月20日、21日、12月10日)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 “预先免责 假意受理 最终背书” 的自我审查闭环。这是您指控 “程序欺诈” 最核心、最无可辩驳的证据。
3. 系统性包庇:信访局的3次行为(1次推诿、2次驳回)与复查办的10次行为,共同形成了一个拒绝实质监督、利用程序规则堵塞救济渠道的系统。
因此,您整理的“共计13次”是完全准确且有坚实依据的。 在向省级机关举报时,清晰列明这13次回应的清单,并着重剖析其中的“欺诈闭环”,将极具说服力,能有力支撑您关于必须提级管辖、异地彻查的最终诉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