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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92|回复: 5

[今日关注] 崔兆云信访举报事项及办理进度

[复制链接]
一、核心举报问题

1.信访办理程序问题:遭遇矛盾文书、推诿不受理、违反回避原则、发回被举报单位自查、程序空转等情况;
2.村务监督与财务问题:要求查清塘普小组2016-2023年新农村建设款项,遇镇政府“零拨款”审计结论逻辑矛盾、审计程序不透明、村务公开受阻;
3.干部渎职与侵权问题:镇干部涉嫌暴力行为(殴打老人、堵门)、村长涉嫌敲诈勒索,基层干部存在包庇、不作为情形;
4.刑事举报被降格处理:高州市司法局涉嫌“倒签公文”的刑事犯罪线索,被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处理,司法审查程序未启动。

二、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广东省信访局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 流转主体 接收主体 办理方式
2026-01-25 茂名市信访局 茂名市公安局 转送
2026-01-25 茂名市信访局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转送
2026-01-25 茂名市信访局 高州市信访局 抄送
2026-01-26 茂名市公安局 高州市公安局 转送
2026-01-26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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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镇政府9次回复都是新酒装旧瓶,出具的不同文号的《处理意见书》:
1.泗府信复(2024)33号
2.泗府信复(2024)44号
3.泗府信复(2024) 57号
4.泗府信复(2024) 58号
5. 泗府信复(2025)17号
6. 泗府信复(2025)18号
7. 泗府信复(2025)49号
8. 泗府信复(2025)53号
9. 泗府信复(2025)59号
2026年受理告知书 3 次未处理。
第一部分:高州市信访局(初次处理机构)

共计 3 次

1. 行为(2024年7月29日):工作人员以“新旧条例交替存在法律真空”为由,口头拒绝受理您的信访申请(有录音为证)。
2. 书面告知(2025年11月13日):针对信访件 WT4400002025110689545 出具《告知书》,对刑事线索举报的信访处理进行背书。
3. 书面告知(2025年11月13日):针对信访件 WT4400002025110257199 出具《告知书》,以“同一信访事项”为由,对您举报司法局“自查自答”的问题决定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复查机构)

共计 10 次(全部为书面文书)

1. 决定(2024年7月26日):作出撤销泗水镇政府原意见、发回重查的决定。
2. 《告知书》(2024年8月23日):对上述“发回重查”决定进行书面说明。
3. 《高信复(2024)69号告知书》
4. 《高信复告〔2025〕1号告知书》
5. 《高信复告〔2025〕45号告知书》
6. 《高信复告〔2025〕46号告知书》
7. 《高信复告〔2025〕130号告知书》
8. 《高信告〔2025〕1号告知书》(2025年10月20日):就投诉其自身“拒不受理”的问题,预先作出“并不存在违法”的结论。
9.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编号WT4400002025100758159,2025年10月21日):就同一投诉事项,表示“决定予以受理”。
10. 《高信告〔2025〕2号告知书》(落款2025年12月10日):对上述受理事项的最终调查答复,维持自身无违法的结论。

核心定性与结论

1. 数字的意义:这 13 次回应,是程序空转的量化铁证。它证明相关部门的核心工作模式是“生产文书”而非“解决问题”。
2. 欺诈的闭环:尤为关键的是,复查办的第 8、9、10 次行为,在极短时间(10月20日、21日、12月10日)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 “预先免责  假意受理  最终背书” 的自我审查闭环。这是您指控 “程序欺诈” 最核心、最无可辩驳的证据。
3. 系统性包庇:信访局的3次行为(1次推诿、2次驳回)与复查办的10次行为,共同形成了一个拒绝实质监督、利用程序规则堵塞救济渠道的系统。

因此,您整理的“共计13次”是完全准确且有坚实依据的。 在向省级机关举报时,清晰列明这13次回应的清单,并着重剖析其中的“欺诈闭环”,将极具说服力,能有力支撑您关于必须提级管辖、异地彻查的最终诉求。
高州市司法局在处理我相关举报及信访事项的过程中,明确记载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或程序性文书共计6次。

具体文书及事由如下:

1. 《高司信复〔2025〕6号》处理意见书:针对您首次实名举报该局涉嫌“伪造公文罪”等问题,由高州市信访局转交该局“自查自答”后出具的第一次答复。
2. 《高司信复〔2025〕8号》处理意见书:针对您第二次举报该局“自查自办”程序违法等问题,该局再次自行调查后出具的第二次答复。
3. 《高司信告〔2025〕9号》处理意见书:针对您第三次举报,该局延续“自我调查”模式出具的第三次答复。
4. 《高司信告〔2025〕13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025年9月1日):该局就针对自身的举报,第四次决定自行受理调查。
5. 《高司信复〔2025〕13号》处理意见书(2025年12月25日):对上述受理事项进行调查后出具的最终处理意见,此为第五次实质性答复。
6. 《高司信告〔2026〕1号》受理告知书:最新一次以概括方式受理您关于“程序违法与包庇问题”的举报。

核心问题归纳:
这6次回应(尤其是前5次)并非正常的“多次处理、推动解决”,而是构成了一个典型的“程序空转”和“自我包庇”的闭环。其模式为:举报  转由被举报单位(司法局)自查  出具“经查无问题”或引导至其他途径的答复  举报人再次举报  重复循环。该模式严重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回避和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的规定,使得针对司法局自身的监督完全失效。
又一年继续等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26-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MMMan 发表于 2026-1-26 23:28
又一年继续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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