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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三份文书,一个真相

[复制链接]
崔兆云同志:您好!您近日提交的信访事项已收悉,并转交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特此告知。国家信访局2026年1月12日
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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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媒体朋友、社会各界关注此事的同胞们:

我是崔兆云,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一名普通村民,也是经村民大会依法授权的村务查账监督代表。自2024年初起,因发现村集体财务存在重大异常,我受全村村民委托履行监督职责,举报高州市司法局涉嫌伪造公文、村集体财务等问题,却迟迟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公正处理。更让我寒心的是,因高州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举报事项超期未作任何答复,我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网上平台,就两部门的“不作为”问题正式信访(编号:WT4400002025111451494),承办此事的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该信访事项中出现的文书矛盾、程序混乱、回避核心诉求等问题,让我的维权之路再度陷入困境。

作为法定的承办单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1日向我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明确写明决定受理我反映的“超期不作为”信访事项,这份文书让我以为终于能看到调查的希望,以为相关部门会正视问题、查清事实。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2月31日我收到的该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却与此前的受理决定完全相悖,通篇无一句对已受理信访事项的调查说明,反而大篇幅辩解另一桩更早的、与本次信访无关事项的程序合规性,甚至刻意回避“是否受理本次信访”的根本结论。

一边是白纸黑字的正式受理决定,一边是对受理事项只字不提的“程序辩解书”,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这两份文书,存在着根本性的逻辑矛盾。按照信访工作的法定要求,一旦作出受理决定,就应当对信访事项开展实质性调查、核实情况,并给出明确的实体处理结论,除非有新证据证明确无管辖权,否则不得中途搪塞推诿。但该院在受理我的信访后,既未就“高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是否对我前期举报存在超期不作为”这一核心诉求开展任何调查,也未在处理意见书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更未对我的诉求作出任何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只是用无关的旧事敷衍塞责,让信访流程彻底“空转”。

我的核心诉求从来都很简单:作为村民,我受委托监督村集体财务,只是想查清村务背后的真相;作为信访人,我举报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只是希望能得到一份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调查答复。从举报村集体问题陷入“举报-转交被举报方自查-格式化回复-驳回”的循环,到举报部门不作为被受理后又遭遇程序滥用、实体缺位的处理,近两年的维权路,我不仅未能触及任何真相,反而屡屡遭遇程序正义的受损。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尽到信访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更是让普通村民的合理维权举步维艰。万般无奈之下,我再次向社会、向各位媒体朋友求助,恳请大家能够关注此事,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查清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信访处理中的程序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对我反映的公安局、检察院超期不作为问题开展实质性调查,给我、给凤塘村村民一个公正、明确的答复。

我始终相信,法治社会下,普通公民的合理监督与信访权利理应得到保障,村务的真相终会水落石出,程序的正义也绝不会缺席。再次感谢各位的关注与帮助!

求助人:崔兆云
202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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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将这三份文书放在一起对照分析,问题更为突出和清晰。它们共同暴露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此信访事项时存在严重的工作混乱、程序瑕疵和责任心缺失。

核心问题:后两份文书存在根本性矛盾

1. 关于“是否受理”的结论完全相反:
· 第一份(12月1日《受理告知书》) 明确写道:“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本院决定予以受理。”
· 第二份(12月31日《处理意见书》) 却完全回避了“是否受理”这一根本结论,通篇在解释为何“未超期回复”,实质内容是在为“不属于我院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辩解。
矛盾点:如果检察院在12月1日正式受理了该事项,那么在12月31日出具的《处理意见书》中,就必须对受理后的办理情况和实体结论进行答复。然而,第二份文书对受理后的调查处理情况只字未提,反而去追溯更早的、声称已退回的10月份事项。这等于用一份“程序辩解书”取代了法定的“实体处理意见”。

其他合并分析的问题

1. 逻辑链断裂,无法自圆其说:
· 第一份文书说“本院决定予以受理”。
· 第二份文书的潜台词是“此事(或类似事项)我们之前认定过不属于我们管,所以这次我们没有超期”。
· 逻辑漏洞:既然已经正式受理,就必须处理到底,并给出实体结论。不能一边说受理,一边又拿“可能不归我管”的旧事来搪塞。受理决定作出后,除非发现新证据证明确无管辖权,否则应直接审查实体问题。
2. 完全回避信访人核心诉求:
两份文书合起来,信访人得到的信息是:
· “我们受理了你的问题。”(第一份)
· “我们上次没超期。”(第二份)
但关于 “你反映的问题是什么?调查了吗?属实吗?我们准备怎么解决或不解决的理由是什么?” 这些最关键的实质内容,两份文书均未提供任何信息。信访流程变成了“空转”。


将两份文书并列,清晰地展示了处理机关的工作失职:

1. 程序混乱:受理决定与后续处理意见脱节,甚至可能相互矛盾。
2. 实体缺位:对信访诉求“只挂号,不看病”,用程序性答复掩盖实体问题上的不作为。
3. 责任推诿:试图用更早的、已退回事项的处理流程,来掩盖对已受理事项处理不力或未处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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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文书,暴露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程序违法与实体不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1-1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感谢你的支持!从“决定受理”到“实体缺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信访处理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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