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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 高信告〔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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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 高信告〔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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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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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发表于 2025-12-2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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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次递出举报材料,要求依法公开村务信息开始,这个循环已持续了一年有余。公章鲜红,“已受理”的字样清晰有力,然而,公章之下,村务的迷雾依旧,诉求的解决,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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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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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高中生
发表于 2025-12-2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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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受理空转”的现象,蛀空了行政与监督程序的严肃性,使得“依法申请”、“按程序办理”这些庄严的术语,蒙上了形式主义的阴影。它制造了一种 “程序已走过,责任已尽到”的错觉,实则将核心矛盾遮掩、悬置,埋下了更深的不满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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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高中生
发表于 2025-12-2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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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持续的“受理-无果”循环,也暴露出基层治理中一些可能存在的深层症结。或许是官僚体系内部的惰性与推诿,将棘手问题在部门间“击鼓传花”;或许是触及了某些不便言明的利益格局,使得调查处理步履维艰;又或许,是考核机制偏重“过程留痕”而轻视“问题清零”,导致行动止步于“已回应”的纸面记录。无论如何,结果都是一样的: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被架空,法律赋予的权利在现实中被钝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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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高中生
发表于 2025-12-2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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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这一怪圈,需要的不再是又一张内容雷同的受理回执。它首先要求 上级监督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强势介入,不能止于接收“已受理”的报告,而必须彻查“受理后为何无下文”,对敷衍塞责、故意拖延的行为予以严肃问责。其次,应探索并落实对同类事项的 办理时限与结果反馈的刚性约束,让“受理”与“办结”闭环运行,接受阳光监督。更重要的是,必须正视并畅通公民监督的 实质化渠道,让村民的诉求不仅能“上达天听”,更能“落地有声”,避免基层民主监督在程序主义的迷宫中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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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情深
华山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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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小学生
发表于 2025-12-23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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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专业的,懂得多,知道如何运转又让问题决定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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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学前班
发表于 2025-12-2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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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地街道办事处高地社区也存在这种情况,政府不作为,同穿一条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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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兆云
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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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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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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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信告〔2025〕2号告知书》该《告知书》非但未能澄清事实、纠正错误,反而以其内容本身,系统性地证实了高州市信访系统在处理本案中存在的程序空转、推诿包庇等根本性违法问题。其结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系一份典型的“为答复而答复”的敷衍文书。现严正反驳并申请复核如下:
一、关于“法律真空”推诿问题的反驳:蓄意回避关键事实,核查结论根本无效
《告知书》以程序后续的“结果”妄图掩盖前期推诿的“过程”,逻辑荒谬。
1. 关键事实被蓄意回避:申请人的核心指控是“2024年7月29日,高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曾以此理由推诿”(有录音记录)。高州复查办的核查,必须直面并查证该“具体时点的具体行为”。然而,《告知书》对此只字未查,仅以笼统的程序描述搪塞,属于核查失职,事实认定不清。
2. “过程违法”不因“后续纠正”而合法:即便后续启动了撤销重作程序,但前期工作人员以虚构的“法律真空”为由拒绝或拖延受理的行为,已直接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即时程序规定。该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必须被单独评价与追责。《告知书》试图以“结果正确”洗白“过程违法”,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公然践踏。
3. “法律真空”说辞本身即为严重过错:在国家法律体系内,新旧法规衔接有明确原则(如从旧兼从轻),断无“真空”导致无法履职之理。该说法暴露了相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责任心缺失,甚至是故意寻找借口的不作为。高州复查办对此轻描淡写,实质是包庇下属的失职行为。
二、关于“复查复核流于形式”问题的反驳:公然承认放弃监督职责,构成系统性包庇
《告知书》第二点的辩解,恰恰是承认自身渎职的“自白书”。
1. 复查职责被完全虚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复查机关的核心义务是对原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然而,面对“村务公开不实、审计不公、资产侵占”等实质性指控,高州复查办在编号69、45、46等文中,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最偷懒的方式:直接采信被举报单位泗水镇政府的单方结论,或简单“指引”申请人去自行搜集证据、求助村内机构。这完全放弃了上级机关的调查核权与监督判断权。
2. 法律适用错误,偷换概念:高州复查办引用《民法典》等指引申请人“申请查阅”,这是故意混淆行政监督程序与民事权利行使。信访复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其任务是判断下级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如是否依法督促村务公开、审计是否公正)是否合法到位。高州复查办将本应由其履行的主动调查、核实、判断的行政职责,偷换为信访人个人的民事取证义务,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职责转嫁。
3. 行为性质构成系统性包庇:将被举报单位(泗水镇政府)的“自查自纠”结论作为复查依据,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中立和回避原则。这种模式导致下级单位的任何错误都无法通过上级复查得到纠正,形成了“下级犯错、上级背书”的固化包庇链条。高州复查办不是监督者,而是成为了下级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程序背书者”。
三、关于“行政决定逻辑混乱”问题的反驳:自相矛盾的文书,正是敷衍塞责的铁证
《告知书》第三点对编号1号文逻辑矛盾的回应,是苍白的否认。
1. 矛盾客观存在,无可辩驳:高信复告〔2025〕1号文书,开篇表述为对申请人实体诉求(查看拨款记录、审计报告)的“核查”,结尾却以“不属受理范围”驳回。这种行文结构本身就证明,办理机关既想表现出“已做工作”的姿态,又急于推脱责任、拒绝深入。逻辑的前后断裂,正是行政思维混乱和履职动机不纯的直接体现。
2. 未提供任何合法解释:高州复查办仅仅否认“矛盾”,却无法解释:如果“不属受理范围”,为何开头要进行“实体核查内容”的描述?这种“核查”的依据和目的何在?其无法自圆其说,恰好证明了该决定程序草率、理由牵强,属于应当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四、核心问题确认:闭环式程序空转与违法包庇,信访监督机制已然失效
申请人投诉的系统性程序违法,在本次《告知书》及历次处理中得到了完整印证:
· 闭环空转:投诉交办被举报单位自查出具处理意见申请复查复查机关转交/采信自查结论维持或指引再投诉……此循环中,独立的、实质性的外部监督从未启动。
· 责任转移:通过“指引向村监事会提出”、“建议个人查阅”等方式,将查处违法行为的公共管理责任,非法转移给缺乏权力的个体或自治组织,实质是堵塞法定监督渠道。
· 法治破坏:上述行为集体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所确立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使信访制度沦为“公文旅行”的游戏,严重侵蚀政府公信力与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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