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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30日、2025年9月1日以11.6元/公斤的价格从茂名市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了1.5公斤、2.5公斤老姜,并在学校食堂使用。本局于2025年9月1日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监督抽检,实际抽检了2025年9月1日购进的所有老姜和2025年8月30日购进的使用剩余的老姜,共2.95公斤。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FSQF090084023C),检验项目“铅(以Pd计)”的实测值为0.273mg/kɡ,标准指标≤0.2mg/kɡ,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AFSQF090084023C)至当事人,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0日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测试分析中心)检测,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SFC2500857-001B01),检验项目“铅(以Pd计)”的检验结果为0.323mg/kɡ,标准指标≤0.2mg/kɡ,其所检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于2025年10月2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类别:食品复检;报告编号:BSFC2500857-001B01)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2025年9月28日检查日止无库存。 经核算,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不合格姜购进金额为46.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货值金额为46.4元。
处罚机关: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