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大、市纪监委、市公安局、茂名市检察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陈*海,现实名举报高州法院赖*明法官在审(2018)粤0981民初3151号案(赖*梅诉林*琪民间借贷诉讼),故意枉法裁判,充当赖*梅/李*胜涉黑高利贷集团保护伞。
一、赖*明法官和赖*梅相熟,并不主动避嫌,甘心充当保护伞。(庭审录像中互相亲呢称呼为证)
二、赖*明法官明知赖*梅与林*琪是闺蜜关系,双方债务涉嫌虚假:1.借贷双方均无固定职业和合法正当的收入来源。2.借贷双方开始均称没有转帐记录,也没有签写欠条,双方都讲不清楚出借款项来源及借款用途,也讲不清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更讲不清借款总额…(电话录音为证)
三.赖*梅是以林小琪夫妻欠其50多万元未还为由起诉林*琪夫妻,据赖*梅说是陆续多次分批出借给林*琪夫妻的,但是双方均称没有转帐记录,每次借贷双方也没有当场签写欠条…这明显不合情理。(有电话录音为证)
四.赖*明法官在质证庭审前故意先和赖*梅在法官休息室密会,质证时故意怠慢、玩忽职守,频繁离庭接听电话和不让书记员及时登记我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质证时庭审录像为证)
五.开庭时,赖光明法官、书记员和赖剑梅庭上互相呢称小名,赖光明法官在赖剑梅支支吾吾含糊不清借贷事实时,更是主动出声帮助赖剑梅捋顺、补充借贷证词。(庭审录像为证)
六.赖*明法官最后判决“赖*梅诉林*琪夫妻民间借贷”一案中,判决书中载明其中欠款13万元有效,并据此判决赖*梅查封我早已合法从林小琪夫妻处购买的且已正常入住的价值220万元的房子有效,并快速推进执行拍卖程序,意欲损害第三方我陈明海的合法权益。(判决书及拍卖公告为证)
六.在我不服该判决,并不断向相关部门投诉和反映情况之下,高州法院向我出示了一份未经质证的赖*梅与林*琪单一帐户流水。该帐户流水不合情理:流水转帐时间集中发生在我和林*琪夫妻房屋交易日期之后的1个多月内,每天均有数笔或十多笔大额款项频繁转入转出,金额巨大,合计达数百万之巨,且帐号单一,只是记录借贷双方的流水,再没其他客户流水,异常可疑!难怪颇有正义感的李*仲法官及陈*元法官对此双方帐户流水均表示有猫腻!(有庭审录像及帐户流水为证)
但是赖*明法官不知是业务素质太差,或是另有其因,对这份流水就是情有独钟、深信不疑,居然判决其中部分债务属实,支持赖*梅查封我早已合法善意从林*琪夫妻处取得的房子行为合法有效!(有判决书为证)
此案严重损害案外人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向高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均有反映,但是一直得不到解决。现恳请茂名市人大、市纪监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领导介入,撤销并异地重审此案,早日还我公平正义,还社会风清气正,谢谢!
此致
茂名市人大、市纪监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 陈*海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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