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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977|回复: 4

[网络问政] 关于高州市司法局信访答复的反驳声明(2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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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高州市司法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司信复〔2025〕8号)刻意回避行政复议程序违法及涉嫌犯罪的核心事实,以“建议诉讼”为由推诿监管责任,严重违反法定职责。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如下严正驳斥:

一、偷换概念:将“程序犯罪”扭曲为“实体争议”

1.举报核心是:
- 行政复议科超期12天作出决定(2月14日申请,2月27日送达),违反《行政复议法》第31条“5个工作日内受理”的强制性规定;
- 倒签文书、伪造公文(落款日期2月21日,实际2月26日寄出),有2月24日通话录音(工作人员承认“等待领导审批”)及邮政寄送凭证为证,已涉嫌《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司法局的逻辑谬误:
- 将“程序违法举报”等同于“对复议决定不服”,强行适用《行政诉讼法》引导司法救济,实质是规避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职责。
- 行政诉讼仅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而伪造公文、倒签文书等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二、枉法裁决:否定村民监督权的法律底线突破

1.利害关系认定完全违法:
- 本人作为村民大会授权的查账代表,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5条,对村务公开事项享有法定监督权,与泗水镇政府不履职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 司法局援引“不直接影响个人利益”驳回申请,不仅违背立法宗旨,更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8行申201号)“村民代表查账资格具利害关系”的裁判精神直接冲突。
2.实质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破坏:
- 村务公开涉及全体村民权益,司法局以“个体利益”否定“集体利益关联”,实质是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提供“合法性背书”,严重损害基层民主法治。

三、二次违法:信访答复构成新的行政不作为

1.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
- 对本人提交的通话录音、邮政凭证、村民授权书等关键证据,司法局未提及任何调查过程,直接以“建议诉讼”结案,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规定。
2.涉嫌包庇职务违法犯罪:
- 对倒签文书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未依据《监察法》第11条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反而通过“程序空转”掩盖违法事实,构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终极维权诉求

1.恳请茂名市纪委监委:
- 立即立案调查:调取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卷内部审批记录、2025年2月24日-27日科室监控录像,核查倒签文书及超期审批的真实性;
- 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公文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追究《刑法》第280条、《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人对所述事实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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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听录音



 楼主| 发表于 2025-6-2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高州市司法局
高司信告(2025)6号
告知书
崔兆云:
你好!你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网上投诉形式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主要诉求:"举报对象: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举报事项: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在办理本人行改复议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事实与理由:一、违法超期作出复议决定1.本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高州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泗水镇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违法。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但该科室直至2月27日才作出决定,远超法定期限,涉嫌违反法定程序。二、伪造公文,倒签日期1.收到的《行政复议告知书》(高州府行复(2025)51号)落款日期为2月21日。2.但2月24日电话咨询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正在等待领导审批"(有通话录音为证)。3.实际寄出时间为2月26日,存在明显倒签日期、伪造公文嫌疑。三、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1.复议决定以"不直接影响个人利益"为由驳回申请,完全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赋予村民监督权﹣本人作为村民大会授权的查账代表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该决定明显偏袒泗水镇政府,涉嫌滥用行政复议职权。四、拒不纠正违法行为1.发现问题后,本人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茂名市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没回应,2.相关人拒不改正,继续维持违法决定。法律依据: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2.《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3.《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举报诉求:1.依法查处行政复议科超期审查、倒签文书等违法行为2撤销错误复议决定,重新审理本案3.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4.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复议工作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告知书2.2025年2月24日通话录音(证明决定未作出)3.邮政寄送凭证(证明实际寄出时间)4.村民授权。"
高州市信访局在2025年4月30日转给我局办理,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我们将于2025年6月29日前书面答复你,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25年7月29日。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5-6-24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高州市司法局
高司信复(2025)8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
你好!你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股在办理你的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经高州市信访局以信访件(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5042318055)
转给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经了解,现对你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
你的诉求认为我局行政复议股在办理你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存在超期作出告知书;同时不认可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你与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的该履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件等均属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你不服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你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你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你的信任和支持。
此复。
高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6-24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IP未知
崔兆云,现以实名方式,就高州市司法局及泗水镇政府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向您举报。这些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对行政秩序和政府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恳请贵部门高度重视,尽快展开调查处理。
一、举报对象
1.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2.泗水镇政府
二、举报事项
(一)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该科室出现超期审查、倒签文书情况,涉嫌违反《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甚至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二)泗水镇政府
1.长期未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对我2024年5月实名举报村小组长侵占集体资金,贵委已立案但一年未结案;
2. 许斌等违纪案:
- 驻村干部余胜勇(镇纪委副书记)玩忽职守(2025.1.8立案);
- 镇党委书记兼镇长许斌干预审计(2025.3.6立案);
两案立案超《监察法》6个月办结期限仍未公布结果。存在明显行政不作为。
三、事实经过
(一)村务公开与财务问题
2024 年 4 月,经村民大会授权,我担任查账代表,向泗水镇政府和村委会提出公开 2016 - 2023 年村务信息的要求。直至 2025 年 3 月,镇政府仅公开部分支出单据,其中 85%是无原始票据的 “白单”,收入信息始终未公开。
2024 年 12 月,泗水镇政府回复称 “2016 - 2023 年无拨款记录信息”,但村长移交单据和审计报告显示支出超 20 多万元,与村小组年收入不足千元矛盾,且村里一直有财政粮差补贴,镇政府此举涉嫌隐瞒或篡改数据,严重违规。
信访已超期 11 个月,至今程序空转、原地踏步,“踢皮球”式敷衍,既未公开村务,又严重违反《信访条例》60 日限期办结规定,属典型行政不作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第三次回复,镇政府称无拨款给塘普村小组记录信息,让咨询镇财政结算中心,二者口径一致。而村长移交单据与审计报告表明支出超 20 万,村小组年收入不足千元,且有粮差补贴,再次证明镇政府涉嫌隐瞒或篡改数据。
(二)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2025 年 2 月 14 日,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诉求为公开全部村务、重新审计并追究镇政府失职行为责任。
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存在超期审查问题:我当面被告知 2 月 21 日能收到告知书,可直到 2 月 24 日仍未收到。致电陈主任(有通话录音记录),被告知领导未审批,需继续等待。2 月 27 日致电陈主任未接通,随后致电行政复议室,被告知信件已于 2 月 26 日寄出,当天能收到(有通话录音记录)。2 月 27 日下午 3 点 25 分,我接到邮政通知取件(有通话录音记录),基于这些情况,我怀疑泗水镇政府与高州市司法局合谋伪造证据。
此外,承诺 5 个工作日送达决定书,实际 2 月 26 日才寄出(通话录音为证),此行为构成《行政复议法》第 82 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决定”,应依法担责。同时,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为 2 月 21 日,但 2 月 24 日与陈主任通电话时被告知等领导审批,结合后续与行政复议室通话及邮政取件通知等情况(均有通话录音记录),足以怀疑二者合谋伪造证据,涉嫌倒签文书、伪造公文。
(三)利害关系认定错误
复议机关以 “不直接影响个人利益” 为由驳回申请,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30 条赋予村民的法定监督权。村务公开涉及全体村民利益,我作为村民大会授权的查账代表,对村务公开监督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复议机关此举与法律规定相悖。
四、法律依据
(一)程序违法
1.《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规定 5 个工作日审查期限;第 82 条明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决定应承担的责任。
2.《公务员法》第 59 条禁止公务员弄虚作假。
(二)实体违法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规定 20 个工作日的公开时限。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30 条赋予村民村务监督权。
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39 条明确公职人员弄虚作假应承担的责任。
五、诉求与建议
1.依法确认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撤销错误决定,并对倒签文书行为追究责任。
2.立案调查泗水镇政府相关人员长期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拖延举报办理等行政不作为问题。
3.责令泗水镇政府限期公开塘普村 2016 - 2023 年完整村务信息(包含收支原始凭证),并重新组织有村民参与的审计工作。
4.申请调取关键证据:泗水镇财政所 2016 - 2023 年会计凭证(核查资金流向);高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卷(含内部审批记录);广东省财政厅涉农资金拨付系统数据(查证资金截留情况)。
六、证据清单
1.2025 年 2 月 24 日、27 日与行政复议科通话录音(附文字稿)。
2.邮政取件通知书与录音(2025.2.27)。
3.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与寄达时间矛盾)。
4.村民大会授权查账授权书
5.泗水镇政府信访回复文件(证明审计矛盾) 。
七、举报声明
本人承诺所述事实真实,愿意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签名):崔兆云
联系方式:[具体号码]
日期:2025 年 3 月 27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决定书复印件。
2.通话录音文件及文字整理稿。
3.村民授权委托书。
4.邮政快递单据。
5.泗水镇政府信访回复文件复印件。

发表于 2025-6-2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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