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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百态] 外嫁女权益:法律规定与现实观念的激烈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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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外嫁女权益是近年来时有出现的热门话题,有的案例还引起社会舆论的很大关注和反响。今年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订的目的之一也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包括外嫁女身份问题。但是从本人观察来看,法律法规与农村现实观念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分歧,甚至是尖锐的矛盾冲突。从近日论坛里一个热帖评论争议之激烈,就可以见一斑。在这里,我想谈谈本人关于这个问题的几点看法:

一、在法律上,近代以来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都是逐步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比如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残疾人权益、老年人权益、妇女权益,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就拿维护妇女权益来说,在宪法、劳动法、民法、刑诉法等,都有具体的保障规定,还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的地位在今天可以说是在法律层面上完全实现了男女平等,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男性,以至有人担心会出现女权主义的倾向。
二、在社会观念上,基层民众的观念和心理还没能完全和法律发展相适应。就维护外嫁女权益一事来说,在广大农村,普遍认为女性出嫁,即是离开家、离开村,脱离了与原生地的关系,不再属于村组织的一员。是切断了与原有村庄的关系,完全投入夫家所在地的关系。这从用语的“外”和“出”这两个字,就能很明显看出来。这是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占据了大部分普通农村群众的思想观念。
三、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激烈且难以调和。从法律上来看,是完全倾向于保护外嫁女权益的,从很多法院的判例来看,都是支持外嫁女一方,用判决来强制村组织给予外嫁女同等待遇。但相对立的是,很多案例中,村组织采取了拒不配合执行判决的做法,导致判决难以落实,外嫁女权益没法真正兑现保障。一方面是代表公权力的法律,另一方面是代表村民自治意思的村组织,两者之间的冲突非常明显而尖锐。
四、法律的不足与无奈。今年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本意是想指导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身份,着重是外嫁女身份问题的。但认真研读下来,发现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大略且模糊。网上各种解读也是各抒己见、莫衷一是。比如如果单纯以户籍来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会有空挂户、双重户、退休人员回迁户等情况,即户在人不在,还有就是一些外嫁女虽然户口没迁出,但已长期在夫家生产生活,也是这种情况。还有的虽然没有村里的户籍,子女出生跟随母亲在别处的,按规定这个是自然出生,也应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里面还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章程决定的规定,尊重村组织的自治意思。个人认为法律是想极力调和矛盾,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但又没有明确的指引,实际操作可以难以取得预想中的效果。
五、个人认为,农村外嫁女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外嫁女权益问题会一直存在,维护妇女权益与农村传统观念的冲突也会一直存在。法律应该在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中找到平衡点,而不是强硬维护一方、压制另一方。在外嫁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上,本人认为既不能唯户籍论,也不能唯外嫁论。如果仅保留户籍未迁出,但已在夫家长期共同生产生活,已经完全融入夫家所在地的村集体组织或社区,则不应再享受村集体成员利益。因为虽然户籍未迁出,但人事实已经迁离。如果是新婚不久,迁出的时间不长,村集体应该视情况分给适当利益。设定时间界限,超出不再分给利益。如果外嫁妇女与丈夫离婚,生活陷入困境,在夫家生活无以为继,经村集体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应该可以接纳回来享受权益,体现娘家村集体的关怀。
综合言之,法律应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出更详细、可操作的解释和规定,即要维护妇女权益,也要尊重村组织自治意思。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也才能使妇女权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25-6-7 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最简单就系每户固定一个金额,你肯分俾女就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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