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爱久暖心 于 2021-8-24 17:38 编辑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52号)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第2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0号》,涉及我市6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播扬利光果菜摊销售的“黄豆芽” (一)化州市播扬利光果菜摊销售的黄豆芽(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01900368,规格:散装称重,采购日期:2021-04-17),经检验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播扬利光果菜摊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2010)。同时该案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34号)
二、化州市好好益家百货商行销售的“鸡蛋”产品 (一)化州市好好益家百货商行销售的“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0190022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4月17日),经检验结果显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好好益家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4.7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634.7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67号)。
三、化州市河西梁燕青菜摊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一)化州市河西梁燕青菜摊销售的“黄豆芽”(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019002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4月18日),经检验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河西梁燕青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3015元。 (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69号)。
四、化州市河西亚友水产店销售的“花蟹(海水蟹)”产品 (一)化州市河西亚友水产店销售的“花蟹(海水蟹)”(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0190023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4月18日),经检验结果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河西亚友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040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70号)。
五、化州市河西明海食品商行销售的“初生蛋”产品 (一)化州市河西明海食品商行销售的“初生蛋”(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0190023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4月17日),经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河西明海食品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021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68号)。
六、茂名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化州橘洲一号店经营的“面包蟹” (一)茂名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化州橘洲一号店经营的“面包蟹”(抽样单编号:NCP2144098260190013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4-22),经检验结果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茂名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化州橘洲一号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即罚没合计10126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46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1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