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茂名消防 于 2020-7-23 09:34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法律规章,我支队起草了《茂名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现对《茂名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6日。联系人:王树宇,电话:0668-2886653,电子邮箱:mmxck@qq.com。
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7月23日
茂名市专职消防建设管理规定茂名市专职消防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城市、农村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能力和火灾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本规定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森林火灾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需按政策规定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二)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按有关政策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四)管理主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等。
第五条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等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未覆盖的城市建成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建单编或者混编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其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站)布局以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二)辖区面积按照不大于七平方千米(设在近郊区的按照不大于十五平方千米)确定,或者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情况,通过评估的方法确定。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下列乡镇、街道、园区等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 (三)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span](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五)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乡镇、街道和园区; (六)当地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地区。 乡镇、街道和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当地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其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统一接入市<span]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模式,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学习、培训、训练、考核、执勤、奖惩等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辆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辆器材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标准参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执行。专职消防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原则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职责参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职责任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等工作职责,并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和人民群众求助。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 专职消防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对无法处置的灭火救援任务,应当及时反馈,由消防救援机构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法规; (二)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和各类管理委员会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管理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秩序,负责队员招录工作; (四)制定接警设备配备标准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119指挥调度平台,指挥其开展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五)制定乡镇专职消防队年度训练大纲并督促执行,指导学习、训练、考核、管理等工作; (六)对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队员开展岗前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指导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设、经费投入、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伤亡抚恤和革命烈士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指导。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车辆器材、营房场地等建设经费可以采取集中投资、分级承担、自行负担等方式投入。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运行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动态增加。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救援经费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运行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车辆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参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造成的燃料、灭火剂损耗和消防器材装备损坏的补偿,参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尚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假期,在法定节假日执勤、值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或轮休。 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措施应当纳入本地相关职业保障办法,在交通出行、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不影响灭火救援和和执勤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其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职业教育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工作应当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对建设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未建立的; (二)专职消防队布局不符合建队要求的; (三)未按照标准建队或未按照标准配齐车辆器材装备的; (四)未按照标准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或专职队员数量不符合标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专职消防队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专职消防队不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三)专职消防队未按照规定履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四)专职消防队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的;
(五)专职消防队未健全制度,学习、培训、训练、考核、执勤等工作秩序混乱的;
(六)将消防车(艇)或者消防器材装备用于非消防工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灭火救援,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或相关政策变化后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茂名市专职消防队
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送审稿)
各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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