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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无证经营,不如实登记住客信息?滨海新区电城镇这两家旅店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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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6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了N遍
经营旅业必须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入住酒店旅馆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否则,警方将予以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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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仍有旅馆业罔顾法律,心存侥幸,

等到“摊上大事“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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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晚上,滨海新区分局电城派出所在前期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联合电城镇政府对辖区酒店、旅馆开展“地毯式”的巡查,确保疫情工作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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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中,民警发现电城镇某酒店、某旅馆分别存在不如实登记住客信息以及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遂依法将该酒店负责人崔某伦、该旅馆负责人崔某明及从业人员传唤至电城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崔某伦对其不按规定如实登记住客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崔某明对其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崔某伦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崔某明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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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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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作为特种行业,必须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正常经营。已经审批的广大经营业主也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住宿实名登记工作,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做违规违法的事。


来源:茂名滨海公安
发表于 2020-2-26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
发表于 2020-2-26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那么几个人老以为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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