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城乡 有序建设的意见
全文如下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精神,支持房地产行业企业、建筑业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依法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二、引导在茂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鼓励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地产企业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三、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一个月内签订。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四、土地使用权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出让金约定缴纳在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让金延期缴纳申请,最迟可在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出让金,期间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五、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属地政府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六、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可相应顺延;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协调,建议建设单位不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七、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检测的地基基础检测收费参照《茂名市市直公益性建设项目收费减免办法》(茂府办〔2015〕67号)执行,按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50%收费;疫情防控期间进行的基坑监测收费参照(茂府办〔2015〕67号)执行,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鼓励其他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按标准收费的50%收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八、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九、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经业主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个施工企业可只设一个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5%、最高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且缴存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执行。施工企业可选择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十一、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各地各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茂府办〔2020〕4号)执行。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遵照执行。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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