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布发一份来自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2019年3月份,被告人雷某甲向朋友闵某某借到号牌为粤KFH****的小轿车作为自己日常交通工具。2019年5月17日22时10分左右,雷某甲驾驶粤KFH****小轿车前往信宜市区***音乐餐吧喝酒,喝了一支嘉士伯啤酒之后,在次日凌晨1点左右驾车回信宜市水口镇的家。当行驶到207国道水口镇横茶与到永交界路段的时候,见到右前方慢车道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在行驶,就在此时,雷某甲的手机响起,他就低头看手机微信。由于看手机,雷某甲操作不慎,车辆突然转向公路右边行驶,碰撞到被害人周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把三轮摩托车撞到侧翻在公路右边的排水沟。发生事故后,雷某甲停下车,见到周某甲面部朝下跌倒在排水沟内,于是走过去翻转周某甲身体,发现周某甲没有反应了,由于害怕,雷某甲就弃车逃离了现场。当天18时许,雷某甲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中队投案自首。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雷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甲福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甲家属雷某乙支付了2.5万元丧葬费给被害人周某甲家属周某乙。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雷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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