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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广东高院: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黑龙江高院已经很明确说明了, 故意传播最高死刑,而广东这里的连从重处罚都没有,不公布如何量刑,威慑力度实在不足哎。
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看630新闻的几乎天天都能看到,按照新闻常见的就是一年半载;一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我想基本上也没人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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