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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记者咨询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悉,该部门会定期对小区广告进行巡查,或者在接到市民投诉的情况下,对相关广告进行检查。主要是查看广告内容有否违反宪法及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条例及规定,有否涉及虚假、欺骗、色情、暴力及敏感词语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管小区广告费问题。
据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董志坚律师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电梯属本条规定中的公用设施,产权属业主共有;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对小区电梯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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