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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茂名中院副庭长陈某奕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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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民事原告冯义成涉嫌诈骗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民事枉法裁判的法官是犯罪嫌疑人最大的保护伞。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李土桂,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号901房,身份证号码:4409021955********,电话:18998282926。
请求事项:
请求对(2018) 粵09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疑问进行答疑。
事实和理由:
冯义成诉李土桂、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粵09民终1155号判决,申请人李土桂对判决书中的疑问如下,请予解答:
一、16.7万元借条李小红是否签字或事后追认?
二、16.7万元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三、16.7万元借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冯义成举证?冯义成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
四、16.7万元借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李小红不出庭抗诉,是否冯义成就不需要按法律规定提供证据证明了?
五、原判决认定16.7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依据何证据?
六、本案争议焦点是否是:“16.7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
七、冯义成是否需要提供16.7万元借条真实发生的证据证明?
八、冯义成是否提供了16.7万元借条真实发生的证据证明?
九、冯义成除陈述16.7万元借条是几次借款现金交付的结算外,是否提供了证据佐证?
十、合议庭是根据那些证据来认定16.7万元借条的借款交付事实?


以上疑问,请予解答?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土桂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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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很多疑问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土桂庭审中主张该笔债务是其与冯义成长期的生意往来,互相发生的借款关系形成的”。
   
    请问副庭长、审判长陈琪奕,李土桂庭审中什么时候主张过16.7万元借条是长期的生意往来,互相发生的借款关系形成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网主!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土桂庭审中主张:        1 、未实际收到16.7万元借款。

        2、李土桂出具16.7万元借条,是2012年7月24日收到冯义成30万元,其中抵扣冯义成欠李土桂货款13.3万元,李土桂再向冯义成出具了16.7万元借条。当时要求转帐,冯义成坚持提现金,李土桂同时存入银行。但冯义成在起诉李土桂侄子一案中,将提30万元现金的银行回单向法庭提交并主张这30万元现金是付给李土桂侄子,归还冯义成欠李土桂侄子的94万元贷款.。

        冯义成庭审中主张:
        16.7万元借款是李土桂欠冯义成 多次借款现金交付的结算。

        可见陈琪奕审判长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明目张胆歪曲事实。
2932077 发表于 2019-7-26 00:01
“李土桂庭审中主张该笔债务是其与冯义成长期的生意往来,互相发生的借款关系形成的”。
   
     ...

检察院民行科 共享文档
2018-06-28 1页 2.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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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科全称是民事行政检察科,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的方式包括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让法院再次审理案件。近年来,也包括发出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提起国家附带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也通过办案活动监督法官是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甚至司法不公、腐败、犯罪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开展初查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执行活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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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侯未到,时候一到一齐都报!
发表于 2019-7-26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2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孙小果一人之案,现就查出了公、检、法20人为了钱而充当保护伞,可见孔方兄能量之巨大。
 楼主| 发表于 2019-7-27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沒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9-7-27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法不懂法就做不了法官,特别是资深法官。但凢法官违背法律裁判,都离不开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楼主| 发表于 2019-7-27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条订立和款项交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两项不同的要件事实,出借人对自己主张的这两项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则出借人必须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9-7-28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王成忠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被判三年徒刑。王成忠在庭审中一把鼻涕一把泪“我沒收一分钱沒吃一顿饭,只是维持一个原判就犯罪”。一个资深的法官对犯罪轻描淡写,未曾反思他的枉法裁判给受害人被诈骗几百万元。
有点复杂!看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9-7-28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wx_Xxx8P 发表于 2019-7-28 21:35
有点复杂!看不懂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陈琪奕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作枉法裁判。被枉法裁判的受害人申请法院对该案判决疑问按规定进行解答,但该案审判长陈琪奕不是按申请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而是照抄了原判决书的部份內容,因申请人提出的疑问陈琪奕根本回答不了,其若回答就自打嘴巴,自证其罪。再因本案原告冯义成涉嫌诈骗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该案审判长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应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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