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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因此您原已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证书。《不动产权证》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权利人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将原有房地产权证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再颁发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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