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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局业务经办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生育保险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第一十三条第三小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待遇标准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执行”。根据茂府[2015]53号文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不再享受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小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应在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申请报销需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2、职工未就业配偶身份证原件;3、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原件;4、出院小结。
如仍有疑问,请致电茂名市社保局医保科0668-3392756进一步咨询。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支持!
茂名市社保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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