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在线小编 于 2017-12-23 16:26 编辑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告知函
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由于养老服务机构居住的老年人消防安全意识不高,逃生自救能力弱,加之建筑内生活、护理物品存放多而杂、电气线路老化问题突出、消防设施配备短缺、建筑年代久远且消防安全防护等级较低,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岗位消防责任人员,建立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岗位职责。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 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三、建筑内的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
四、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
五、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六、建筑内部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
七、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八、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
九、培养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宜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十、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因历史遗留因素无法申报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良好。
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茂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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