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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包括: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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