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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根据网民意见修改《茂名市中心城区广场歌舞管理办法》(二稿),再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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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信则灵 于 2017-5-20 09:40 编辑

茂名市中心城区广场歌舞管理办法(二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广场歌舞管理,营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法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歌舞"是指占用城市广场、人行道、公园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武术、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组织(含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众自发组合,下同)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活动采用备案制。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或组织,应当确定一至二名责任人。如无明确约定,则视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活动主持人为责任人。广场歌舞的主要责任人应到相关管理机关对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备案登记,在团体内部建立自律公约,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展广场歌舞的时间规定如下:每日8:00至12:00,15:00时至21:00。

    第六条 开展广场歌舞活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机关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不得扰乱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大功率高音喇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限值,在声环境功能区的难以介定的非工业区域,最大噪音上限不得超过60分贝;因公益、商业等宣传需要,而进行超噪声标准限值排放的活动,应向城管部门另行申请。

    第七条 居民住宅区、医院100米范围以内,正常工作、上课的党政机关、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及其他非指定地点严禁开展广场歌舞。

    第八条 中考、高考前7日至考试结束,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组织或个人,禁止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歌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

    第十条 有专门管理机构管理的广场或公园,由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场歌舞进行日常管理,并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在住宅小区内开展类似广场歌舞的,由社区居委及物业管理方负责监管;人行道开阔地带及其他场所的广场歌舞由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牵头组织相关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广场、公园等地户外噪声的日常监测;对超标准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歌舞团队给予警告、限令改正、禁止活动等处罚;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 年月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内附事件始末、个人意见,法律依据,相关争议,参考法规等内容,希望有关部门,专业人士对其中不合法内容提出意见。)
另@茂名环保,@茂名城管,@市人大,希望仔细考虑一下市民的意见,早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请还茂名市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吧。


补充内容 (2017-5-20 13:59):
第四条更改为: 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活动采用登记制。

补充内容 (2017-5-20 14:26):
根据“华灯璀璨”网友的提议,第四条暂定更改为: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活动采用备案制。……广场歌舞的主要责任人应到场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在团队内部……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信则灵 于 2017-5-20 09:50 编辑

附普法帖: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什么?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以GB开头的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目前我国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

各类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各类功能区        昼 间
居民、文教区        50
一类混合区        55
二类混合区和商业中心区        60
工业集中区        6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另广州市环保局更针对公园和广场出台了《广州市公园声环境功能区划》(@茂名环保 市民吵了六七年,从头到尾屁也没放一个).就该标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补充:

    当交通干线与居民文教区相邻时,纵深距离二十五米至三十五米范围适用二类混合区标准;三十五米至四十五米范围适用一类混合区标准。当交通干线与一类混合区相邻时,纵深距离二十五米至三十五米范围适用二类混合区标准。当交通干线道路两侧二十五米内有建筑物时,其过渡地带以第一排建筑物背向道路一侧为起点,按纵深距离十米至二十米范围,二十米至三十米范围,按照上述原则划分过渡区域。

根据相关条文,新湖公园正门广场属内侧台阶以东属二类混合区,内则台阶以西属一类混合区。也就是说,在新湖公园正门广场的歌舞的音量不得超过
55分贝,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7-5-20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挺清楚的,应该可以执行,但现在问题是城管局如果不采纳,我们这办法也没用,高高挂起了。建议试一下,寄封信给茂名市城管局局长或市长信箱
发表于 2017-5-20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热心的市民!但现在问题是城管局如果不采纳,这办法也没用,高高挂起了。建议试一下,寄封信给茂名市城管局局长或市长信箱。希望能为市民做点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clwbeyond1 发表于 2017-5-20 10:01
赞,热心的市民!但现在问题是城管局如果不采纳,这办法也没用,高高挂起了。建议试一下,寄封信给茂名市城 ...

谢谢支持,在充分征求大家的修改意见后,我会考虑正式递交给相关部门。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信则灵 于 2017-5-20 10:23 编辑

再附科普帖:人人都可以成为噪声超标的监测人

如果你的手机有360手机助手等软件,请搜索:噪声测试仪

下载回来安装上,很小巧很实用的一个工具。

装好以后,你就可以不用纠结没有测试仪器了。

本人使用多年,发现有一个弱点,超过100分贝的噪声无法显示,但够用了。
发表于 2017-5-20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舞采取备案制度,我觉得还是有争议的,也无行政许可。

虽然广场舞很扰民,甚至很多人都深恶痛绝,但是只要时间地点合适,和体育露天打篮球做运动差不多性质而已,无必要备案,但是必须听从场地管理者的指挥。
发表于 2017-5-2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场上铺大理石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别人跳舞吗。
  如果全部种上草皮、种满树你看还有几个人在那扰民。
发表于 2017-5-2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建议    晚上只到21:00 是不是太早了点?吃完饭,大都是7:30到8点了,8点半开始跳,九点就叫人收工?  感觉到22:00后合理些吧
发表于 2017-5-20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个大妈上网看这个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信则灵 于 2017-5-20 14:03 编辑
华灯璀璨 发表于 2017-5-20 11:22
广场舞采取备案制度,我觉得还是有争议的,也无行政许可。

虽然广场舞很扰民,甚至很多人都深恶痛绝,但 ...

    楼主说到打篮球,如果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的篮球场,别说什么先到先得,根本就是不对外开放的,因为那些连登记一下的诚意都没有的篮球仔,肯定是会不分时段地扰民的。市区根本就没有几个公共篮球场开放,能开放的篮球场,基本都远离住宅区,而且打篮球所产生的噪声基本是固定的,因此可以自由运动。但广场歌舞可以么?体育中心当年的歌舞令周边几百米的居民都忍无可忍,最终不得不强制执行,一赶了事。

   所谓的备案制,只是一个名称。按我的理解,只是要求广场歌舞的负责人到城管或园林,公园管理,物业或居委会等(视具体管理部门而定)填一张表格,注明跳舞的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名称,联系电话等就可以了。除非时间地点已经有安排,否则职能部门根本不会不批准你跳的。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这么简单的事情却体现了组织者的诚意,如果你连登记一下的诚意都没有,摆明你就是想不负责任的,不想接受监管的,那么这样的人,又怎么能让他出街扰民,成为害群之马呢?

发表于 2017-5-20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信则灵 于 2017-5-20 13:53 编辑
dundundun 发表于 2017-5-20 11:57
不错的建议    晚上只到21:00 是不是太早了点?吃完饭,大都是7:30到8点了,8点半开始跳,九点就叫人收工 ...

这个问题在之前已经有答复过。这里再次重复一下。


        立法应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茂名人习惯中午12:30左右到14:30左右午休,这是生活习惯,不需要找法规依据。
        实事求是地说,茂名人大多数人的晚上休息时间为22:00——8:00,但有很多老年人(特别是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需要晚上9:30前后就要休息,三岁以前的幼儿在9:30前后也需要休息,那么,还有倒班工人,病弱人群,孕妇呢?你们建议每晚跳到22:00的人,有没有考虑过 每个人都要有早休息的时候,跳舞不能永远剥夺这些人早休息的权利?


    之所以建议为21:00,是因为22:00实在是太晚了,我的母亲是个老糖尿病了,这些年每晚吵到22:00分,实在令她忍无可忍。作为儿子看着也痛苦。这也是我为什么坚持要相关部门立法监管的原因之一。


    立法若不能使大多数的群体受保护,不如不立。


    我的态度,如果法规规定距离居民区100米以内禁止跳广场舞,那这条应该可以适当改为21:30,无所谓,如果仅是50米,那坚决只能跳到21:00分。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花花丢手绢 发表于 2017-5-20 11:46
广场上铺大理石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别人跳舞吗。
  如果全部种上草皮、种满树你看还有几个人在那扰民 ...

十年前,广场是用来散步的,只有近六七年才被占用来跳舞。

其实民愤极大。
 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北夜狼 发表于 2017-5-20 12:05
有几个大妈上网看这个的?

我只想知道,自朱国瑜事件之后,茂名所有职能部门,监管部门有几个人不上网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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