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条例》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条例》规定主要设定了以下五类法律责任:
一是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以罚款。例如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例如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例如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例如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准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罚款。例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茂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