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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您好,现将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2015〕53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生育津贴低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部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 根据以上规定,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资的,生育津贴需返还给单位,如果生育津贴核定发放金额高于您的实际工资标准的,您可从单位领取高出原工资标准部分的生育津贴。 感谢您对社保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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