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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乱七八糟的光华北路……

    行车道停车、占道经营、大货车横行、烟尘滚滚……,你想象不到的乱,这里都有。真是惨过伊拉克 http://pic-app.gdmm.com/front2_0_Fgn0QgzlfeITiPu_geKliAJovUIT.16023905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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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白妇幼和电白中医院什么时候能投入使用?

    看上去整体已经完工,不知何时能投入使用?
  • 刚刚!由保利打造的共青河新城九年一贯制公立学校奠基开工了!

    茂名的城市热地,论规划、论热度,共青河新城完胜。这里是茂名未来发展的双核心之一,也是2026年省全运会经济的引擎。以建设省全运会主场地奥体中心为契机的共青河新城,正吸引一批又一批的“城市新贵”涌向未来的奥运新城。(来源:共青河新城规划)人口的流动和居住,推动着学校的建设。出生就已经自带“光环”的共青河新城,在教育配套上,早已布局完善。01.菁英学府,保利匠造共青河新城迎来第二所学校奥体新城,智慧起航。2020年10月10日,由保利打造的共青河新城第二所九年一贯制公立学校(以下简称为: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在保利奥体大都汇项目一期举行奠基仪式。茂名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茂名市教育局,茂名市自然资源局,茂名市共青河新城建设指挥部相关领导、保利发展华南实业有限公司粤西区域总经理等多位嘉宾领导出席了奠基仪式。(现场图)奠基仪式活动现场,华盖云集,彩旗飘飘,伴随着一段精彩的醒狮表演,拉开了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项目奠基仪式的序幕。(现场图)今日的奠基,明日的辉煌。在本次奠基仪式上,保利发展华南实业有限公司粤西区域总经理陈家俊先生,介绍了保利集团的发展历史与保利造城的优越成绩,讲述了这次合作的深远意义。(保利发展华南实业有限公司粤西区域总经理陈家俊发言)保利发展,世界500强,作为国家央企巨擘,自创立以来,保利始终以“推动城市进步”为发展理念,承担央企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政治使命,以“造城者”的姿态用雄厚的实力和恒久的韧劲推动城市进步,与城市共同生长。如今,借助茂名承办2026年广东省运会的契机,保利将以茂名第一座国际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为轴,打造280万㎡奥体都汇综合体大城——保利奥体大都汇。(现场图)在礼炮和彩烟的热闹声中,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奠基仪式取得圆满成功,奥体核心区学校配套项目在此起航!(现场图)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临近包茂大道,位于大同路(规建)与东城一街(规建)的交接处。(来源:茂名自然资源局)学校规划占地面积48893.31㎡,建设内容包括小学部、初中部、会堂、行政楼、图书馆、操场、200米及300米跑道等设施。(学校规划示意图)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将建设成为九年一贯制公立学校,是奥体运动片区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学校规划示意图)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于奥体片区而言,「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加盟,无疑为奥体核心区的发展增添了一个重量级的砝码。这意味着共青河新城未来将接纳大量顶尖精英、白领、高端人才,不论是买房还是租房,人才的流入都将会提升奥体片区的居住。02.建城先立校共青河新城学校现状学校兴建,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整个区域教育生活氛围的提升。共青河新城规划A3中小学用地共47.18公顷,占整个共青河新城城市建设用地比例4.10%。(来源:共青河新城规划)而共青河新城分为三期建设,先期启动行政文化片区功能及配套服务聚落,以及依托省全运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奥体艺术片区集配套服务。一方面快速树立起共青河新城形象,搭建初期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临时开发建设企业公关,吸引金融及其他有意向进驻共青河新城的总部经济类企业,为远期建设山水金融港做好铺垫。01奥体运动片区规划建设1所九年制中小学,教育用地面积共4.16公顷,占奥体运动片区城市建设用地比例3.44%。(来源:共青河新城规划)02行政服务区规划建设1所小学和1所九年制中小学,教育用地面积共7.51公顷,占行政服务区城市建设用地比例3.19%。03科创文化片区规划建设1所小学、1所九年制中小学和1所高中,教育用地面积共15.45公顷,占科创文化片区城市建设用地比例6.30%。04站前商贸片区规划建设1所九年制中小学,教育用地面积共5.05公顷,占站前商贸片区城市建设用地比例7.62%。05山水商务片区规划建设1所九年制中小学,教育用地面积共4.03公顷,占山水商务片区城市建设用地比例2.55%。06生态休闲片区规划建设1处学校用地,教育用地面积共10.98公顷,占生态休闲片区城市建设用地比例6.42%。每个功能板块规划了相应的教育配套,能够有效的疏通因新城建设带来的就读问题。目前,位于市民片区的崇文学校已在今年秋季开学;(崇文学校实景图,来源网络)再有保利奥体大都汇建造的九年一贯制公立学校今日举行奠基仪式;(现场图)以及太和小区TH-26共57126.65㎡中小学用地进行了批前公示。(来源:茂名自然资源局)种种现象,都在表明了共青河新城教育配套的兴起。有了学校的人气,新城的楼市板块才更有生机,更有未来畅想空间。03.保利九年制学校致力共青河新城教育配套升级整个共青河新城的规划,展示了茂名对于共青河新城教育布局的前瞻性。在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青河新城未来一定能够建设成为市民满意、学生受益的教育大城。(来源:共青河新城规划)秉承教育先行的指引,作为共青河新城一期开发建设的奥体核心区,将以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奠基仪式开始撬动新城的教育生活。成熟的教育环境,能够有效的实现区域教育资源共享。对于学生来说,从小与学校为邻,能够更轻松的爱上学习;学校离家近,让孩子有了更多的休息时间,能够有充足的精神去面对一天的学习,使得上学变成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再者,近距离的上学路程,家长接送孩子也方便,省去路途遥远接送的时间,把更多的时间留在与孩子相处陪伴上,更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学校规划示意图)共青河新城奥体公立学校建成之后,将为奥体新城带来高净值人群;而保利奥体大都汇项目的建造,将极大的提升奥体新城目前的生活方式,项目带来的高端住宅项目和九年一贯制学校配套,给新城足够的生活氛围。04.保利奥体大都汇占共青河新城C位,尽享繁华保利奥体大都汇,由保利发展倾注巨资建造的约280万㎡奥体综合体,集合居住、商务、文化、体育、旅游、休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无与伦比的大配套,涵盖全龄教育、民生医疗、新城商业、八大公园等配套建设,成就新城都会繁华。项目一期规划有幼儿园、中小学,将于2020年开工建设。配合新城区域内的崇文学堂、华南师范大学附属电白学校、电白第一小学、电白四小等配套,在家门口就能满足全龄优质教育需求。(来源:共青河新城规划)保利奥体大都汇建面约99-143㎡学校美宅98折特惠诚意登记中项目咨询电话:0668-778-8888项目地址:电白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包茂大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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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茶的价格,居然比肩星巴克?

    普通一杯果汁都要30块,而星巴克是咖啡,咖啡成本是要更高的,这喝得都是啥啊,能够升仙?利润率高过天花板!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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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装修铺砖泥工收费惊人!2.5万元一套,搞到我都想改行做铺砖佬

    目前市区铺砖,打电话去咨询工价,下了一惊,竟然2.5万元一套,搞到我都想拿自己的房子来做实验改行做铺砖佬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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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K11路公交车今天发车吗?隔多久一趟?

    在广油西城校区已经等了快1个小时了,各种app都查不到准确数据。 电话咨询 市公交公司 2736136,客服答复不是他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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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闻梅录有位医生鼻炎很好的,有人知吗?

    鼻炎多年,听好多人说吴川有医生专睇鼻炎的。都治好,所以也想去睇下,有人知道在那里吗?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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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南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明确最新分工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省、市驻区各单位: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通知如下:廖述毅   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分管区审计局。叶秀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协助廖述毅同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发展改革、统计、粮食和物资储备、金融、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应急管理、消防、教育、外事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 区金融工作局、区外事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统计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区人大常委会。杨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园区、招商引资、通讯、口岸、中小企业工作。分管区科工商务局、区工业园管理中心、茂南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茂南石化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区中科云粤西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茂南移动分公司、茂南电信分公司、茂南联通分公司、各区属企业。联.系茂名石化公司、区科协。陈发   副区长,负责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城市社区、供销工作。分管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供销合作联社、区残联、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人民医院、区红十字会机关、市医疗保障局茂南分局。钟茹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物业、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地方志、打传、打假工作。分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食安委办)、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协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林宇平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清洁工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土地储备、人防、住房公积金工作。分管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局茂南城乡规划办公室。叶富山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兼任区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公安、禁毒、信访、司法、维稳、打私工作。协管平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区信访局,人民武装。协管区应急管理局。肖华宏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负责农业农村、水务、扶贫、生态环境工作。分管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联系区委农办。卢飞    区政协副主席、区政府党组成员,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基金、公路、交通、供电工作。协管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分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保分局、区交通运输分局、茂南公路局、茂南公路站、茂南供电局。协管区工业园管理中心、茂南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茂南石化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区中科云粤西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 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2020年9月26日来源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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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今年1—9月市区空气质量达标率排名全省第一!

    在新闻中看到,茂名的空气质量在广东省排名第一,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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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修订村委会选举办法,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明年是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年,各地最近已启动部署有关工作,10月10日晚,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近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部分选举要求流程作出调整,明确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为明年推开选举工作提供法理依据。对于此次任期调整,省人大社会委解释称,主要是为了贯彻2018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任期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将村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任期调整也有效回应农村基层群众的实际诉求。省人大社会委发现,此前不少地方反映村民委员会一届任期三年太短,导致选举活动频繁,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同时,任期过短导致村干部轮换太快,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长期打算,甚至产生“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普遍心态。任期调整为五年,有利于稳定村干部队伍,激发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让其有更加充足的时间熟悉村务工作,从长远角度规划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同时也可以减少选举中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减轻基层和村民负担。此外,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强党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其中第六条明确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九条明确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第二十条增加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在选举程序上,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村委会成员采用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投票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也可提名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以外的村民。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有所提高,新增要求“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四)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六)做好选举观察工作,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八)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第二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材料。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建议人选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第二十二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六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第二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第三十一条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第三十四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代码证书。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  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认定并作出书面答复。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四十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第四十二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四十三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第五十一条  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和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的选举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同步完成。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来源丨南方+客户端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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