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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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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医保局开展节前扶贫慰问活动

      中秋、国庆节即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工作,帮助贫困户度过一个祥和、温馨的节日,9月25日,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和人保财险茂名分公司联合举办“情暖中秋节、心系贫困户”帮扶慰问活动,为金山街道板桥村18户贫困户送去慰问品和节日祝福。  慰问组对贫困户进行了入户慰问,拎着米、花生油和月饼等慰问品,走村穿巷,深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送上慰问品和节日的祝福,并和贫困户亲切交谈,详细了解贫困户的家庭生产生活状况、扶贫需求等基本情况。  贫困户用质朴的语言表达了心中的谢意,“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的关心,我们心里觉得很温暖。”  慰问组一行还实地察看了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和人保财险茂名分公司共同援建的项目板桥村灌溉鱼塘建设运营情况,要求板桥村委会建设好、管理好、运营好该项目,既要提供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又要促进乡村人居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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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深入开展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专项调研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今年9月至10月份,我市深入开展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专项调研,力求精准谋划好我市“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思路。  一、9月8日,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博导申曙光带领团队到我市开展“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调研。▲9月8日,调研组在市医疗保障局召开茂名市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调研座谈会▲吴卫华局长在茂名市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调研座谈会上讲话  9月8日,调研组在市医疗保障局召开茂名市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调研座谈会。座谈会上,我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卫华介绍了十八大以来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以及对医保十四五规划编制的思路和意见建议。并就茂名市目前所处国家和省区域发展战略部署等机遇和挑战对医疗保障发展的影响与调研组展开了深入讨论,最终就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药品招标采购的发展等方面与申教授调研团队达成规划共识,为省和市高水平发展医疗保障事业提供智力支撑。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和市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定点单位代表均纷纷发言,结合茂名实际,为医保领域改革和“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言献策,广开思路,提前为今后五年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合力。  其后,调研组一行先后走访高州分界镇中心卫生院和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了解医保基层运作情况和目前医保业务经办基层服务情况,并在高州市人民医院展开调研和座谈,实地调研我市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情况。  二、10月10日,我市开展“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初稿研讨座谈会  10月10日,我局组织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和市人民医院、新坡镇卫生院、官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不同级别的定点单位代表,对《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初稿)》进行研讨。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博导申曙光专程到场参与初稿的研讨。  申曙光教授对两次调研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一是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在推进改革、完善制度、保障民生、提高服务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扎实的成效,为“十四五”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茂名市在医疗保障工作方面有深厚的基层,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有明显成效,为广东省和茂名市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提供了创新性和建设性的经验和意见。接下来,我市将与申教授团队保持密切的沟通,以进一步摸清底数、理清思路、找准方向,提出更深入、更系统、更精准、更全面的对策建议,高质量编制出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战略意图,体现广东医疗保障发展,符合我市实际的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着力解决人民群众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公开征集!欢迎您为“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为‘十四五’规划建言献策”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谋划好我市“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思路,了解公众对医疗保障需求,诚邀社会各界人士为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出谋划策。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668-3386061;电子邮箱:mmyb3386073@163.com。  欢迎大家踊跃参与,畅所欲言!  意见征集时间:截止至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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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款15000元!茂名多家奶茶侵犯他人商标被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茂名多家奶茶侵犯他人商标被行政处罚 益禾堂{:1_1006:}{:1_1006:}{:1_1006:} 来源:茂南区人民政府网
  • 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保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②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茂医保规〔2020〕2号),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20年第四季度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执行。  四、为什么要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每年的筹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规定: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城乡居民医保每年的筹资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我市将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也是执行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  (二)个人缴费标准增长的同时,国家各级财政补助相应增加。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  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个人缴费标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280元。如果没有执行中央规定的标准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就不能补助,这部分缺口由各地方政府财政自行解决。按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10.97万人计算,这是一笔非常大的资金,这不但会增加当地财政和医保基金支出的负担,并且将严重影响参保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缴费标准提高是保障我市居民医保待遇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我市致力于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大家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每年的医疗费用总支出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提高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医保基金充足,是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的客观需求。  五、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何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参保缴费方式如下:  (一)以家庭(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参保缴费信息确认和代扣手续。2020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庭,如无申请暂停参保,则默认2021年度继续参保,系统将自动为参保人代扣参保。  (二)新增参保人或修改参保缴费信息参保人,可在缴费期内携带资料:①家庭户口簿;②家庭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③家庭成员中代扣城乡医保费的社会保障卡,暂无保障卡的可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广发行活期存折或银联储蓄卡复印件及账户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各镇或村委会)签字确认修改《参保信息确认表》。  (三)按时将足额金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代扣医保费的银行账户。  六、已办理参保登记、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缴费人可以怎样缴费?  已办理参保登记、确实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缴费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一)自助缴费。可通过“广东税务”或“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或“粤省事”小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税务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  (二)税务机关前台缴费。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缴费。  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咨询电话茂南区社保分局(0668)2155790 电白区社保分局(0668)5282027 高州市社保局(0668)6639909 化州市社保局(0668)7399062 信宜市社保局(0668)8827156滨海新区社保医保服务中心(0668)5358202高新区财政社保局(0668)2631166  八、参保居民可享受什么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包括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住院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48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一览表待遇乡镇卫生院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院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转诊至市外医院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未经转诊和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元)20020050070010001000100018万元报销比例90%85%75%65%降5个点与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一致45%大病保险普通参保人起付标准为9500元,报销比例为80%3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为1900元,报销比例为9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为2850元,报销比例为8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待遇门诊诊查费在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门诊就医可享受3元/人·次的门诊诊查费报销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每次门诊一般诊疗费报销6.3元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支付比例为50%门诊特定病种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共24种,不设起付线,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是怎样的?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共24种,不设起付线,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享受相应报销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白血病(放、化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等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病种限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才能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除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3种病种)在本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在本市外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诊或购药的,支付标准参照本市外住院相应支付比例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序号病种名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肝硬化失代偿期3600元/年2再生障碍性贫血4800元/年3恶性肿瘤(非放、化疗)3600元/年恶性肿瘤(放、化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不需透析)30000元/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器官(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12000元/年6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12000元/年7精神障碍性病症[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抑郁症、狂躁症]4800元/年8白血病(非放、化疗)3600元/年白血病(放、化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慢性结核病(非耐多药肺结核)3600元/年耐多药肺结核12000元/年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3600元/年11血友病12000元/年12艾滋病4800元/年13系统性红斑狼疮3600元/年14白内障(门诊手术)1000元/眼;复明工程:600元/眼15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初碎:1000元/次;复碎:700元/次16癫痫(需长期服药的)3600元/年17慢性心功能不全3600元/年18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4800元/年19糖尿病1200元/年20高血压1200元/年21肾病综合症3600元/年22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600元/年23老年性痴呆症3600元/年24儿童先天性心脏病3600元/年  说明:参保人如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白内障(门诊手术)、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和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病种除外],参保人取较高病种的年度支付限额标准并增加1200元/年。  十、门诊特定病种如何申请?  (一)申请材料:《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所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相应的相关检查报告、病历等诊疗资料(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业务印章)。  (二)基本流程  1、填写《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2、持所需材料到指定定点医院审核,所提供资料不足以判断是否达到申请病种条件的,需根据医生建议进行检查予以确认;  3、经指定定点医院加具相关诊断及审核意见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4、符合准入条件的,于审批后次月开始享受相关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在参保地患病住院时可向住院所在科室申请门诊特定病种资格,由医院根据患病情况初步核定是否达到条件,核定后由医院统一提交相关资料送至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参保人。  如果参保人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后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的,参保人(或委托人)可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或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由经办机构移交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审批通过后将电话通知结果。    十一、门诊特定病种怎么结算?  (一)联网结算: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携带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可及时办理直接结算。  (二)零星报销:参保人因门诊特定病种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可携带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就医或购药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印章)原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十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异地就医可以享受报销待遇吗?  参保人按规定在异地就医的,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一)异地就医结算方式  1、直接联网结算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即可在省内或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针对不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参保人,我市已开通未备案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其报销比例按照我市文件规定的未经转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2、零星报销  参保人未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以下资料到各参保属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零星报销手续: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的原件;③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另外提供本人银行账户;④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责任认定资料。  (二)备案人员类别包括以下四类:  备案人员类别包括以下四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  (三)备案方式  参保人可以通过窗口前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备案,直接备案到就医地统筹区即可。异地就医备案事项已实行“全市通办”,只要是茂名市范围内的参保人员,在茂名市辖区内任一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即可办理该项业务。茂名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咨询电话茂南区(0668)2155790电白区(0668)5282027信宜市(0668)8827156高州市(0668)6639909化州市(0668)7399062滨海新区(0668)5358202高新区(0668)2631166  (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要注意什么?  1、由于参保人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根据是否办理备案手续而存在差异,请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先备案后就医。  2、外伤(含交通事故)、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未参保的新生儿这几类情况暂不列入直接结算范围。  3、目前只开通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门诊不纳入直接结算。  4、社会保障卡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就医和结算时必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出院结算时只需付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尚未激活的请向参保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尽快激活。  (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需提交什么资料?  ①户口迁至异地的参保人提供户口本;  ②已办理居住证的参保人提供居住证或复印件;  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由单位提供证明;  ④符合转诊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提供转诊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十三、城乡居民医保是否有二次报销?待遇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即二次报销)。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额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如下:  (一)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二)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人员类别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1900元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850元85%  十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报销?  (一)直接联网结算  参保居民在茂名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持身份证、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即可办理出院,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零星报销  参保人出院未能实现联网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凭以下资料: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原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十五、新生婴儿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一)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3个月后(以新落户居民身份)参保的,自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亲(或父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变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七、参保居民如何享受待遇?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新落户居民、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自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并终止参保关系。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中途参加了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就医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除新落户居民外,其他居民不得在缴费期外中途参保,新落户居民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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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符合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是指参加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儿童、残疾儿童、留守患病儿童(儿童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不再单独注明),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我市的医疗保障项目包括:①门诊医疗救助;②住院医疗救助;③二次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一)门诊医疗救助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的救助比例为10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以上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三)二次医疗救助  二次医疗救助是以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合规范围外)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10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医疗救助待遇一览表保障项目人员类别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100%6万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80%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70%5万元(门诊、住院共用)住院医疗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70%特困供养人员、孤儿-100%不限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80%6万元二次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100%3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3000元80%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3000元70%2万元  五、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是什么?  2019年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正式上线,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市域内、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实现市、县、镇三级全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等费用,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出院。  六、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我市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医保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授权,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其家庭财产状况并且出具核对报告[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和标准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态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2019〕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3、县以上医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参保案例  案例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杨某,政府全额资助参加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19年1月因脑内出血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269532.86元(含自费费用36193.43元,基本医疗费用233339.43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74629.57元,大病保险支付47055.88元,医疗救助支付8923.18元,二次医疗救助支付28739.38元。杨某本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269532.86元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只需付清个人自付金额10184.85元即可出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合计达到96.22%,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案例二我市农村五保户李某某,政府全额资助参加了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19年7月因急性脑梗死在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14663.29元(含自费费用196.70元,基本医疗费用14466.59元)。按照政策规定,五保户住院免起付线,支付比例比一般参保人增加5个百分点,住院医疗救助和二次救助(含自费费用)支付比例均为100%,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9747.65元,大病保险支付1327.12元,医疗救助支付1922.10元,二次医疗救助支付1666.42元。即李某某本次的住院医疗总费用14663.29元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后,无需个人再支付医疗费用即可出院,简化了救助程序,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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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生育保险需要个人缴费吗?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交,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缴费标准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终止妊娠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安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四、“二孩”妈妈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母亲,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生育津贴等。  五、生育保险是否女职工专有?  生育保险并不是女职工专有,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规定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未就业女性生孩子的费用怎么报销?  未就业女性如果参加了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报销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规定执行。  如果女方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其配偶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则可以按照未就业配偶生育报销政策规定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不属于保障范围。  七、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职工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情况表缴费情况就医类型符合规定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累计参保满1年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100%——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标准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非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额度的50%标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八、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按规定的假期,逐月直接拨付给参保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如果生育津贴<原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情况表假期类型假期天数计算公式女职工产假顺产98天【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难产98天+30天=128天多胞胎每生多1个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14天  不符合上表规定的假期标准的,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九、生育津贴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非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假期逐月拨付生育津贴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  (二)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生育津贴低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部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  十、哪些项目可以纳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助范围?  产前检查项目分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视病情需要建议检查的项目。产前检查补助限额为每孕次600元。  (一)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二)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十一、在异地(统筹地区以外)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报销吗?待遇如何?  (一)参保人因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支付,低于结算额度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照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支付,低于结算额度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额度的50%支付,低于结算额度50%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十二、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要被取消了吗?  不是的。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医保是“合并实施”,而不是“合并”。两险合并实施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仍然会作为一项独立险种继续存在。  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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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朋友文东街买鱼“中奖了”,又见买鱼少一块,小贩真无良!

    一直听说传说中的买鱼少一块,朋友买回来自己拼一下,果然“中奖”了,难得{:1_1007:}!希望有关部门能严肃整顿市场秩序,还大家一个“好心茂名”!@茂名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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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地标是不是烂了

    今天出来找铺位,经过这里看到这个地标,听同事说这是年轻的记忆,我农村佬不懂这些,对于茂名不熟{:1_991:},没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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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增设6套固定测速设备,2020年11月12日起启用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我市交通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我市将在高新区增设6套固定测速设备,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特将有关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开。 一、监控的违法行为: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及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设置点位及设备编码: 1、西部快线文豹村路段从南往北方向, 设备编码:44090300500003001 2、西部快线文豹村路段从北往南方向, 设备编码:44090300500003002 3、潘洲大道那增村路段从南往北方向, 设备编码:44090300500003003 4、潘洲大道那增村路段北往南方向, 设备编码:44090300500003004 5、工业大道八角村路段从南往北方向, 设备编码:44090300500003005 6、工业大道八角村路段从北往南方向, 设备编码:44090300500003006 此次公示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于2020年11月12日0时起按本公告启用。 特此公告。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0月26日来源:茂名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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