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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还有房间铺地胶的吗

    现在还有房间铺地胶的吗?感觉铺了地胶,冬天换衣服不穿鞋没那么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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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大道油城路立交问题深度思考

    按照方案,没有充分考虑人行单车摩托的过街需求,虽然这样设置可以彻底解决汽车的拥堵问题,但是没有设置人行隧道,摩托专用自行车过路问题。规划者应该充分考虑人行功能,否则这个位置商业将会遭受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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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大道油城十路交叉口这栋楼怎么回事?

    这栋楼怎么批下来的。听说做了立交,人行单车摩托跨过公路很难,会导致东汇城商业价值降低,同时四周居民严重噪音污染问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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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敦促肖春明和崔崇志涉黑恶团伙成员投案自首并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关于敦促肖春明和崔崇志涉黑恶团伙成员投案自首并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为深入贯彻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决策部署,长期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020年12月份,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茂名市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了长期盘踞在茂名市电白区的以肖春明(绰号:疤痕明)为首和以崔崇志(绰号:胡须佬)为首的两个涉黑恶犯罪团伙。现查实:两个涉黑恶犯罪团伙分别以肖春明、崔崇志为首,长期在茂名市市区、电白区以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等手段从中谋取暴利,并涉嫌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肖春明涉黑恶犯罪团伙和崔崇志涉黑恶犯罪团伙均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彻底查清肖春明和崔崇志两个涉黑恶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大胆检举揭发肖春明和崔崇志涉黑恶犯罪团伙以及充当“保护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安机关敦促肖春明和崔崇志涉黑恶犯罪团伙的同案人员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凡是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恐吓、威胁案件相关人员作证、举报线索等妨害作证、帮助毁灭或伪造犯罪证据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惩处。二、凡受害的人民群众,请积极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肖春明和崔崇志涉黑恶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更彻底地严惩所有涉黑恶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三、欢迎知悉相关情况的人民群众,通过口头、电话、邮寄、亲临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肖春明和崔崇志涉黑恶犯罪团伙以及充当“保护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对提供重要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扫黑除恶斗争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予以奖励。特此通告。举报联系警官:赵警官:19927380867陈警官:19927381115来信来访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九路2号(茂名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编:525000茂名市公安局2021年5月21日一.肖春明等人涉黑恶犯罪团伙1、肖春明(绰号:疤痕明),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6604120015,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重婚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梁一平,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12230039,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3、肖春燕,女,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08220020,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诈骗罪,现刑拘在逃。4、黄兆杰,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11072415,广东省电白区陈村镇人,因涉嫌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罪,现刑拘在逃。5、崔向阳,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6612190056,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诈骗罪,现刑拘在逃。6、林伟强,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01112392,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现刑拘在逃。7、陈炜龙,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09187335,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刑拘在逃。8、潘海团,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02062638,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刑拘在逃。9、张露,女,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05055501,广东省电白区沙琅镇人,因涉嫌重婚罪,现刑拘在逃。二.崔崇志等人涉黑恶犯罪团伙1、崔崇志,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6210014877,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霞洞镇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崔玉琮,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1017491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霞洞镇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3、崔崇杰,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6004244831,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4、王恒柱,男,身份证号码:44092319441014055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现刑拘在逃。来源;来源:茂名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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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重点对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信息网络和社会治安等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进行标本兼治,不断夯实基层组织,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严重等问题。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从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等排查研判涉黑涉恶线索,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纪法协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中央定期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督导督查,全国扫黑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涉黑涉恶大案要案,保留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专员队伍并持续优化结构,省市县三级结合实际组建特派督导专员队伍,机动式开展特派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让广大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一线工作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倾听群众评价,致力问效于民,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意见》强调,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斗争,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直接责任人,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斗争的督导检查,强化指导协调和支持帮助,确保各项工作方向正确、落到实处。各行业各领域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业本领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行业领域治理要全程领导、全面把关,推动完善落实行业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坚决防止行业领域乱象演化成涉黑涉恶问题。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它有哪些主要内容,对于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什么积极意义?记者就此专访了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答: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环环相扣、深入开展,重视程度之高、推进力度之大、取得效果之好前所未有,成为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形态、方式手段呈现新变化、新特征,有的黑恶势力隐身蛰伏、变异升级,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一旦发现就要出手铲除,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务求实现常治长效。问:起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过程?答:我们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认真贯彻党中央精神。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精神作为根本遵循,主动对标对表,指导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深入开展。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根本保证。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真正做到听民意、解民忧、惠民生。四是坚持依法推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扫黑除恶相关法律制度,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五是坚持系统集成。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新的行之有效做法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防范黑恶势力卷土重来的长效机制。这个文件的起草过程历时半年多。2020年4月,全国扫黑办组建工作专班,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扫黑办意见,并结合全国扫黑办领导同志蹲点带片调研进一步听取基层意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请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问:《意见》的主要内容?答:《意见》首先明确了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意见》围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着重提出要建立健全6个方面的机制。第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从改革开放以来同黑恶势力的斗争历史看,必须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对行业领域和农村地区持续强力整治,让黑恶势力无处生根。《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防范传统行业粗放管理、资源行业非法垄断、娱乐行业藏污纳垢、新兴行业非法野蛮生长等问题。明确要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对发现的行业乱象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制发“三书一函”,强化跟踪问效、督办问责,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明确要不断夯实基层组织,每年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涵养文明乡风,提升群众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第二,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人民群众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和坚实后盾。《意见》明确提出,要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宣传作用,结合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等,进一步激发群众检举热情。明确要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常态化开展线索直核、协核,对构成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转办,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明确要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动态掌握进展,定期分类分析,动态跟踪、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绘就扫黑除恶“态势图”。第三,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专项斗争集中打击已将坐大成势的黑恶势力基本铲除肃清,但这不是一劳永逸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于防范新的黑恶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变大。《意见》明确提出,要及时发现预警,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避免坐大成势。明确要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明确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明确要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纪法协同,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线索双向移送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同推进等工作制度,运用好重点关注、约谈、联合工作组等方式,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第四,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专项斗争充分证明,督导督办是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关键一招。《意见》明确提出,要定期开展四级督导,机动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督办,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坚持发挥督导利剑作用。明确中央定期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督导督查,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选派特派督导专员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特派督导,推动破解重点难点问题。第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健全激励与惩戒并重的责任体系。《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考评工作,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明确要开展表彰奖励,将扫黑除恶斗争情况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明确要倾听群众评价,结合国家统计局专项调查,运用线上问卷、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第三方测评、数据模型、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的新评价、新需求、新建议。第六,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领导机构,常态研究部署,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明确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实现常态化运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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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我局起草了《茂名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现将草案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6月20日前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 提交意见或建议的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茂名市迎宾二路137号大院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525000);  2、传真:(0668)2883778  3、电子邮箱:L2883778@163.com;  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茂名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茂名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茂名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城区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茂南区、电白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停车场相关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汽车停车泊位、摩托车停车泊位和自行车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调节、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责任】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备案工作,施划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维护停车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法查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市、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公共停车场审批、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和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摩托车停车泊位和自行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共停车场安装使用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工作。  第七条【建设保障制度】  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政策,引导空置的停车场资源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有序推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停车管理与互联网融合,提高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信用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交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更新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信息,并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编制】  市、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以及公有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内容。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随意修改。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其他政府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设。  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等情况,组织施划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汽车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在网络、媒体等平台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供给途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公共停车场】  建筑退让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地块符合临时性公共停车场建设条件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五条【配建停车场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商住一体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发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中,明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对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进行核实。  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共有设置停车场要求】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在符合规划、绿化、消防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开放式住宅小区设置停车场的要求】 开放式住宅小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  需要利用非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或者通道设置停车泊位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制定设置方案,在相邻住宅楼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设置方案经相邻住宅楼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公共交通枢纽站的公共停车场政策】 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九条【利用多种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政策】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储备土地、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临时性公共停车场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影响城市景观。  第二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所有的停车泊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通过停车服务平台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社会资本投资政策】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规范】 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规范:  (一)设置停车场标示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四)在停车泊位内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室内停车场应当配备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保证安全用电;  (七)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要求】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和畅通;  (二)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保障周边居民公共生活秩序;  (四)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清晰明确;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  (六)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周转率;  (七)符合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时段性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要求】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  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的,应当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小区改造设置的汽车停车泊位管理要求】 城区内老旧小区改造设置的道路汽车停车泊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10日内将停车泊位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停车泊位上传至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汽车停车泊位的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汽车停车泊位进行评估、优化调整。实施调整前,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后的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汽车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的撤销要求】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停车泊位施划部门应当及时清除其标识、标线、标牌,修复路面。  汽车停车泊位被撤销的,施划部门应当在被撤销前20日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经营主体确定原则】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第三十条【备案制度】  公共停车场管理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  (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停业歇业的备案要求】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调整或者拆除公共停车场标志牌。  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收费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按照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城市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公布。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收入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环境、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收费票据要求】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属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免收费的情形】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工程车、警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的,应当给予优先使用,并免收费用。  第三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规范要求】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场名称、经营者名称、经营时间、收费依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确保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防止扬尘、消防、监控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有效标识和工作牌证;  (四)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五)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七)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八)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或者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车辆停放要求】 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车辆类型停放,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四)在城市道路汽车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禁止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二)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损坏公共停车场的设备、设施;  (五)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六)违规收取停车费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件时的管理要求】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调整公共停车场的经营。  第三十九条【共享自行车的投放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范围内的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停车泊位数量,以及车辆的停放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准入、退出机制,并加强车辆投放管理。  第四十条【共享自行车的停放要求】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按规定投放的数量投放自行车,并有序停放在自行车停车泊位上,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片区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的管理要求】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车辆。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车辆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要求】 本条例规定的各个主管部门,或者已实行综合执法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联运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信息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联运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停车场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在建筑退让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区划设置停车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建筑退让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区划内设置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清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擅自设置室外立体停车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公共停车场设置不规范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设置规范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公共停车场不备案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者停业、遏业后不拆除公共停车场标志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信息公示牌设置方面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公示牌或者信息公示牌载明内容不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公共停车场规范要求方面的处罚】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未将停车场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收费方面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禁止性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违停的处罚】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第五十五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的处罚】 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搬离现场后,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六十日内取回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逾期不予领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工作人员的职责】 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停车场扶持资金的;  (三)对相关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编辑 | 茂名人民城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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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市政路灯管理所党支部联合开展“学党史办实事,除隐患保平安”主题党日活动

    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积极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党建工作互动与交流,以高质量党建共建引领工作协同发展,5月19日,市市政路灯管理所党支部与茂南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党支部、茂南供电局城区党支部联合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开展“学党史办实事,除隐患保平安”主题党日。活动中双方深入交流了如何巡查和维护城区水浸黑点设备、防社会人员触电、防外力破坏等工作经验,并达成了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的共识。随后,双方一同前往人民北路、官渡一路现场,排查路灯控制箱、公交站牌灯箱等涉电公共安全隐患,共同办好实事服务群众。接下来,双方将通过共建活动平台、分享工作资源、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有效实现党组织优势互补、党建促进业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推动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共同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党建工作新格局。来源 | 茂名人民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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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年电白人口才增长8600人

    本帖最后由 飞跃123 于 2021-5-22 16:13 编辑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茂南区人口增加94087人,电白区人口增加8622人,增长0.58%,信宜市人口增加100860人,高州市人口增加39933人,,化州市人口增加112795人。 请关注茂南与电白。
  • 袁老,一路走好,我们永远记住您

    袁老,一路走好,我们永远记住您 (原标题: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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