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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买的房子,因暴雨被洪水冲垮,还需要还房贷吗?

    根据分析:购房者与银行两者之间属于借贷关系,银行是购房者的债权人,但这个房子属于购买者的(产权证上的名字也是购房者的)。只不过为了控制借款的风险,银行要求借款人将房子抵押作为对银行债权风险缓释手段,目的是当购房者无法按时还款时,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房子来弥补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当房子被毁之后,你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并没有直接消失,所以你依然要还款!一般而言,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也会约定:借款人与银行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的灭失而消失。对于你而言,失去房子,确实属于一个重大的财产损失;但对于银行而言,失去了房子这个抵押物,只不过是贷款的风险变大了,因为一旦你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没有缓释手段。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房屋损毁了,并不影响你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你依然要按时归还贷款,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地震、洪涝灾害等),如果国家有出台相关者政策,那么你有可能不需要偿还,但如果国家没有出台系列政策,贷款者依然要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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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明确!保护你的脸!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 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锋:按照告知同意原则,根据第2条第3项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 最高法表示,从责任认定角度看,新规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最高法表示,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 最高法介绍,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其自愿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 陈龙业: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刚刚我们了解了很多对禁止使用人脸识别和限制使用人脸识别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呢?什么情形下,信息处理者可以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新规也进行了列举。 新规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第16条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记者: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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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凉南路拆迁安置项目和下穿隧道来了!

    政府真给力,是动真格的了。八车道的高凉南有望摆脱“断头路”的帽子!不仅打通到站北路,还有隧道下穿铁路连接站南片区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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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惊艳遇见市区七彩之花,太漂亮了吧

    这花五颜六色的也太漂亮了吧,经过的司机都忍不住多看几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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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跟方便面真的不要再捐了”说明了什么

    近些天来,河南受灾地区的求助信息刷屏。在《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中,负责对接后方需求、核实前方信息的民间志愿者发现,在洪灾头两天,居民们的主要需求是方便面、瓶装水等基本生活物资。但在居民不断转移到安置点、民间救援队不断抢险救援的当下,来自灾区的求援内容开始变得多样。志愿者呼吁捐赠者要看到前方的真实需求,“起码水跟方便面真的不要再捐了,严重饱和。” 此次洪水灾害影响的地区和民众较多,每天的物资消耗巨大,群众首先面临食品物资短缺困难。目前,水、方便面和面包等食品能充足供应、渐趋饱和,这样的积极局面来之不易,背后是社会各界积极支援灾区的结果。这两天,新乡市原阳县扁担王村号召村民“支锅!和面!炕油馍!”支援卫辉,字里行间透露着浓浓的乡情厚谊,非常打动人。这也是一个爱心援助和求援需求精准联通、高效衔接的范例。 目前,救援人员开展救灾工作还需更多专业救援设备,比如水上救援和路面救援所需的物资仍有缺口。而一旦缺乏救援工具,救援效率就会变低。受困群众转移安置后,会产生其他各种各样的生活物资需求,比如住宿需要的防潮垫、被褥床和折叠床,卫生纸、尿不湿、女性用品等物资缺口仍然较大。此外,由于天气炎热,人们还需要防暑降温用品。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现场活动,极容易因摩擦碰撞或雨水浸泡致使身体受伤,群众感冒发烧或肠胃不舒服等小病症,都需一些临时急救药品。这些存在缺口的物资,应受到社会援助的关注和重视。 各地存放物资的仓库空间有限,有的已被洪水淹没摧毁,过多的食品捐助会占据较多库存,增加当地其他物资储存转运的负担。同时,短缺物资的求援需求也要很好地传递出去。在社交媒体上,有些求援需求已经得到满足,但“过时”的求助信息却仍在流传。很多媒体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收集需求,以求打通求援和援助的信息衔接,但由于无法同步统一,依然会产生分散重复的问题,难以给社会捐助体系以明确清晰的发力点。 既然是应急救援,那就要急人所急,援人所需。社会援助是人们爱心善意的体现,但捐助不仅需要激发爱心和同情,更需要全社会坚守理性,以高效透明的体系发配物资,站在受助者的角度思考问题。有时,某些物资趋于饱和,那捐助重心就应立即向物资缺口倾斜。 科学合理的社会援助体系,不仅要实现人力、物力的高效调配,更要搭建起统一快捷的信息平台,动态反映灾区所需,明确饱和和匮缺的物资,让爱心援助贴近灾情现实,精准抵达。在这次雨灾中,一份“救命文档”救了3000多人。在当时令人眼花缭乱的求援信息中,文档给人以眼前一亮的清晰感,打捞汇聚起很多有效的求援、救援和物资信息,显现出互联网技术共享高效的长处,为后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水平提供不少启发借鉴。 多样的求援内容,反映着灾区不同人群的物资需求,物资是否充足完备,直接影响着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效果。从第一时间抢救、转移危难群众,到汛情逐步缓解、陆续投入灾后重建,每个阶段面临的任务重点不同,灾区群众的需求结构也会发生改变。对此,社会援助的重点和方向也应有所变化。如果社会援助明显滞后于灾区救援重建工作,那进入灾区的大量物资就会重复饱和,造成资源浪费。改善社会援助体系,需要信息高速准确流通,也需要社会、企业和个人有充分的理性自觉,根据灾区需求选择自己表达爱心的方式,让代表着社会爱心的物资能第一时间用在抢险救人和灾后重建的“刀刃”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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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动车“每天充电”和“用完再充”,哪个更伤电池?早知道早受益

    每天充电”和“用完再充”是常见的充电方式 很多车主都有这个疑问,对于“每天充电”和“用完再充”这两种常见的充电方式,到底哪个会更伤电池,小行家给到的答案是“每天充电”更伤,为什么这样说呢? 虽然有不少人表示,“用完再充”会造成电动车过放,也是伤害电池的重要因素,但是,电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老百姓在用车的时候,基本上不会有人把电量用到“0”状态,否则在道路上完全没电,只能推着回家,那么,既然不会到“0”电状态,就不会导致过放的情况出现。 而“每天充电”就不一样,首先无论是铅酸电池还是锂电池,它们在充放电上都有理论次数,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使用电池时间越久,即使没有做任何伤害电池的行为,电池储能能力都会下降的原因,而无论是电动车电池、手机电池、电动汽车电池都会如此。 其次是“每天充电”还会导致电池铅板受损,因为很多人并不是刚刚好把电动车用完电情况充电,有的时候甚至有一半以上的电量都会给电池充电,这样就会导致电池电压积压,从而让电池内部的储电铅板结晶,让电池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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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国福麻辣烫火速道歉,消费者:看过曝光视频再也不上你家吃了

    就在前几天,一位暗访者以应聘的名义来到一家杨国福麻辣烫,曝光了后厨里令人不敢置信的场景。连暗访者都没想到,作为一家知名的餐饮连锁品牌,麻辣烫届的“一哥”,送入消费者口中的食物在端出去前会脏乱差到这个地步,连称“恶心”。 很久前听说过一个故事,说在食品厂打过工的人都不再吃加工食品,在啤酒厂干过的人都不再喝啤酒。 他们看到了,继而沉默了;这篇文章中的暗访者看到了,曝出来公诸于世;还有多少看不到的角落进行着这样脏乱的加工,然后又无知无觉地送入我们的口中? 视频中有句话说得很对,我们作为消费者,也是监督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是人人有责的。别为了贪一点口腹之欲,而忽略潜藏在背后的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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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不买房,5年后是买不起还是随便挑?

    房子可谓是人们经常提起的一个物品,对于房子来说,不仅有居住属性,而且还有投资属性。根据数据显示,在2000年时,我国的平均房价只有2000元左右,而到了2020年时,我国的平均房价已经达到了9860元,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平均房价上涨了四倍左右,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使得人们纷纷买房投资。 因为现金是在不断贬值的,而房价在不断上涨,这就导致人们买房不但能使自己的家庭财富保值,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家庭财富还能有所增加。对此而言,很多人都选择了买房投资。根据央行给出的数据显示,在2020年时,我国城镇居民拥房率已经达到了96%,可以说大多数城镇居民都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而且拥有两套房的占比31.0,拥有三套房及以上的家庭占比10.5%。从这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有很多家庭都选择了买房投资,使得家庭当中拥有两套房,甚至是多套房。 但对于现在来说,房价也已经非常高昂,使得人们想要买一套房子,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为什么会这样说呢?我们从房价收入比当中就可以看出。根据数据显示,在2020年时,我国的平均房价收入比已经达到了9.2,可以说非常的高昂了。要知道,对于平均房价收入比来说,就是家庭平均年收入和平均房价的比值。这就意味着,平均收入的家庭,想要买全款买一套平均房价的房子,需要9.2年,而且是没有任何开销的情况下。要知道,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每个家庭都会有开销支出,这就使得人们想要全款买一套房子,可谓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即使是首付买房,也不是一件易事。对于那些大城市来说,房价已经高达几万元/平方米,就连很多小城市都已经突破“万元大关”,使得购房者们想要买一套房子,变得非常困难。不仅首付比较高昂,而且每个月的房贷也是很大一笔开支。对于人们来说,首付只是一个开始,最重要的是三十年的房贷。如果自己以后失去工作的话,就相当于断了收入,这样的话,根本没有余力还房贷。 对于这点来说,无疑是人们买房时最犹豫的问题。因为每个月的房贷是很大的开支,再加上每个月的日常开销,自己手中根本就不会剩下多少积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当然不敢轻易买房,反而要思考再三,考虑自己是否现在买房。对于现在来说,有很多家庭都处于观望的状态,暂时没有买房,但对于这些家庭来说,想要等到房价跌入低点的时候再买房。想要了解以后的房价如何,再来判断自己什么时候买房。对此而言,如果今年不买房的话,五年后房子是买不起还是随便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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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来五年,回农村建房的人多吗?两类人回不去

    1、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够在农村获得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的资格,虽然在2021年国家指出城镇户籍子女能够继承农村父母的住房和宅基地并进行确权登记,但是这一类人也只能够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够将原有住房拆除,在宅基地上修建住房,所以只要是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都补鞥能够在修建住房!2、选择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人随着推动农村进城落户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明确指出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土地和住房权益,不得已退出农村土地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但是国家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使用效率,也在鼓励进城落户居民,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将农村住房、宅基地选择有偿退出,或者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的住房通过转让、流转等交予他人使用,而这一类群体也将会不能够在农村修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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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0一桌是哪年的标准?

    好羡慕这种消费啊?回到那时候压力没那么大, 大家也愿意生二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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