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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今日要闻
全部精选报道ALL SELECTED NEWS 更多>
  • 广东4名“70后”拟任地级市市委书记、副书记

    本帖最后由 宋宝宝 于 2021-8-10 09:33 编辑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通告 经省委研究,温湛滨等4名同志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予公示。 温湛滨,男,汉族,1971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阳江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地级市市委书记。 何晓军,男,汉族,1972年7月生,在职研究生、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潮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地级市市委书记。 曹达华,男,汉族,1974年5月生,在职研究生、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拟任地级市市委副书记,提名为市长候选人。 何广延,男,汉族,1973年6月生,在职研究生、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拟任地级市市委副书记,提名为市长候选人。 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至8月16日(共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事求是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省委组织部干部二处(邮政编码:510082) 联系电话:020─87185163,传真电话:020─87185576 电子信箱:zzbgberc@gd.gov.cn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21年8月9日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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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州天子路有些商铺故意长期利用摩托车霸占公共停车位现象,望相关部门重视下!

    现在汽车越来越多,停车位一位难求!望相关部门能够整治一下故意霸占公共停车位现象! 还有很多没有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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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上奶奶知道我过几天要去上班,一直哭!

    奶奶还一直安慰我,让我不要担心,说工作哪里都有,钱很快就会赚到还债。{:62_1518:}这个时候还在为我想! https://pic-app.gdmm.com/front1_1_lhdAmbW20DC4P4eJeEBUbUof4w2b.1628549079.mp4?480[/qf_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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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令《土地管理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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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这些行为,请大家支招?

    对于这些大都市回来的贵客,总喜欢把祖宗拉出来让大家见识的行为,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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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赞打疫苗还送礼品

    开心 今天去化州路上,在油城一路新华市场门口,看到有志愿者在宣传打疫苗,拿了接种卡还全程接送去打疫苗,回来后还赠送了大米,本来想明天再打的,没想到今天享受了这么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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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湛江6个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上榜

    为切实推进产业兴旺,加快“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创建,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名单的通知》。其中,湛江有6个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榜上有名,数量位居粤西地区第一位。湛江上榜的6个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分别为:坡头区乾塘莲藕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雷州市覃斗芒果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廉江市廉江红橙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遂溪县遂溪火龙果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徐闻县愚公楼菠萝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徐闻县徐闻良姜广东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本文来源于湛江新闻网:http://news.gdzjdaily.com.cn/zjxw/content/2021-08/09/content_25975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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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有哪些比较大型的塑胶和造纸企业?

    塑胶企业除了众和化塑还有比较大型的吗,造纸企业呢?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解释》共九条。《解释》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解释》明确了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列举出五种情形:一是从被窝藏、包庇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方面,规定了四种情形,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从窝藏、包庇犯罪行为本身,规定“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为情节严重。《解释》还从三个方面对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规定,明确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此外,《解释》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9日法释〔2021〕16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第三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第四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款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  第六条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第七条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  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来源: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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