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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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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州这些河段今起10日内严禁捕捞,违者将严格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拟定于2021年11月5日下午15:30在化州市江湖镇湖边村桥头罗江江段开展2021年化州市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本次活动计划投放鳙鱼鱼苗10万尾、草鱼鱼苗4.5万尾、鲢鱼鱼苗10万尾、鲮鱼鱼苗59万尾,要求规格鱼苗体长≥5cm。根据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化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到指定地点开展放流工作。在增殖放流后10日内,禁止在放流水域捕捞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对违法捕捞的,将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活动期间,诚邀渔民和社会各界参加放流活动。 特此公告。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3日
  • 重磅新规!茂名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来了

    关于印发《茂名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茂名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了《茂名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1月2日茂名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及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列入本办法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停车设施的类型,提供停车设施的用地、规划等资料。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第七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应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的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中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条第(三)款的细则确定和调整。  第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停车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条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就低制定。  第十一条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可按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施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应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明显高于路外、拥堵时段明显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第十四条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五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方式、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时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八条各级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各级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各级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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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共青河新城发展成为茂名唯一中心

    zf尽快启动共青行政中心详细规划,尽快建设好心大道中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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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站南片区会成为茂名的副中心吗?

    就在近几年的发展当中,随着2018年的高铁开通,大大带动着站南片区(前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这都显而易见,大型开发商都对站南片区入手,城市规划经济综合体,道路改造建设,虽然现还在发展初期,但是基本的巢型已基本形成,未来三五年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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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某酒店销售过期"神油"被查!没收违法所得190元,罚款20000元

    茂名市柏丽酒店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盒“男用神油”(生产日期:2018/06/08,保质期:24个月,制造商:广州市舒友日用品有限公司)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3盒“男用神油”(rayshelta卫生湿巾,男用神油(俗称),保质期:24个月,[卫生许可]GD-FDA(2003)卫妆准字29-XK-2514 [生产许可]XK16-108 6255,制造商:广州市舒友日用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0元;罚款20000元。 (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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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宜市关于惩戒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整治中缅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前一阶段敦促,已有部分非法滞留缅北人员返回户籍地,目前仍有罗鸿基等22名信宜籍滞留缅北人员未按照要求返回户籍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惩戒罗鸿基等22名信宜籍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特公示如下:一、拆除或查封赃款所建、所购房屋。对滞留缅北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拆除或查封赃款所建、所购房屋,并追缴涉案款项及孳息,对凭该房产就学的子女迁回原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二、严核就学资格。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的子女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录取和开学时,父母双方没有共同当面申请入学核实身份的,子女不得就读城区学校。三、冻结、注销户籍。对非法滞留缅北人员作“下落不明冻结”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国的,注销户口。四、暂停、取消通讯、支付业务。依法暂停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名下所有银行卡、手机卡等业务,五年内不得开办新银行卡、电话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电话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参与缅北地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及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其直系亲属、朋友与之有资金往来的,对其直系亲属、朋友的银行账户、网银予以冻结反制,并取消相关业务资质。五、限制入党、参军、就业。对滞留缅北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等函询调查时,原则上不予通过。六、暂停补助。滞留缅北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茂,暂停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政策性优惠补贴(助)资金,大病保险政策从严审批。七、公开劝返。对滞留缅北人员一律公开曝光,在城乡、闹市区域和学校张贴缅北窝点人员通告,通过社会公益视频广告、乡村语音广播等方式进行无间断播放。八、取消奖补资格。人员赴缅北地区从事违法犯罪较严重的村(社区),一律列为后进村(社区)进行整顿,暂停评先评优资格,暂停财政补贴。九、从重打击、从严追责。对缅北窝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为境外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村(社区)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不主动如实报告直系亲属从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缅北地区生活情况的,一经查实,一律由纪监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十、举报奖励。对举报非法滞留缅北人员线索和参与缅北地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的线索,一经查实,给予奖励。本公示发布后,在2021年11月15日前,非法滞留缅北人员,能够返回户籍地或积极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茂名信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报备的(联系人:张警官17827880397;李警官17827880558),可从轻或免于惩戒。凡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本人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及时到案的,或者在亲友劝归、陪同下投案的,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均视为主动投案。主动投案可以视情况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回国主动投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依法依规申报回国,不得偷渡回国。如上述人员仍一意孤行,拒不回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立案侦查、网上追逃及相关惩戒措施。                        信宜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7日 附:22名信宜籍涉嫌滞留缅北人员名单来源:信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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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利用南深高铁,公路,港口等交通设立几百平方公里承接珠三角产业区值得学习

    茂名要学习下广西,利用交通,设立承接珠三角的产业开发区! 广西政府宣布设立承接珠三角产业区,几百平六公里,真大呀! 广西政府开会宣布设立
  • 天气变冷了!受强冷空气影响,今晨气温版图呈现一片清凉的薄荷绿

    受强冷空气影响,今晨气温版图呈现一片清凉的薄荷绿,今晨08时,​​​​我市北部气温明显下降8到10度,南部明显下降6到8度;昨天夜间全市普降小雨,信宜西侧局地出现大雨。 来源:茂名天气
  •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意见征集!拟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公用电梯

    第四章 通 行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道规划建设】 道路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科学划设。有条件的道路应当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二条【驾乘人员】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第二十三条【牌证管理】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期间,可以凭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受理凭证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佩戴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五条【通行规则一】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最右侧车行道右侧边缘线算起不超过一点五米。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第二十六条【通行规则二】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人行道上行驶;(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三)逆向行驶、追逐竞驶;(四)驶入机动车道,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除外;(五)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六)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八)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九)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限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但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悬挂专用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部分限行区域、路段行驶,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营运】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第二十九条【禁止器械上路】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能源的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器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 第三十条【停放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鼓励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三十一条【停放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停放标识,引导有序停放,加强停放管理。第三十二条【停放规则】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设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在未划设停放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第三十三条【充电规则】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二)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三)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可燃物品。物业服务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原文:http://sft.gd.gov.cn/hdjlpt/yjzj/answer/1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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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茂名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我有看法

    11月2日颁布的《茂名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第七条第三小节: (三)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个人认为:住宅小区停车费不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这里分两个情况: (1)如果小区车位是公共停车位,业委会话事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样不损害业主利益。 (2)如果小区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或者前中期车位都未卖给业主的,这个时候,很多开发商出“损招”:拿“停车费为市场调节价”作为后盾,对业主开出天价停车费,如基本超过一个晚上的达到三四十元,一个月上千块的停车费。目的就是逼业主购买车位。 政策完全忽视了一个问题,小区配套的车位(属于开发商产权的)根本就没有市场竞争,是垄断,开发商想开多少停车费就开多少,可以开2000元/月都不违法违规,只要业主说理,就甩出依据“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由。 实行市场调节价,应该是那种社会停车场,你这个停车场贵,我可以选择别的停车场停,但是小区的停车位你觉得贵,你难道把车停到小区外的停车场面,然后走回小区吗?如果你小区旁边有停车场选择还好,如果没有,就能被宰了,还不能反抗那种!!! 因为茂名发布的这个细则,是要服从上位法的,所以,小区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应该厅级或者部级修正这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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