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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霞洞镇:“荒凉地”变身“乡村文化广场”

    夜晚降临,走进霞洞镇下中村新建的文丰塘文化广场,让人心旷神怡。升级改造后的广场,占地约900平方米,建设了党建宣传阵地、篮球场、村民议事亭、步道、健身器材等设施;晚风一吹,米兰、胭脂、桂花、草坪等香味扑鼻而来……曾经的荒地,“变身”成了村民们茶余饭后休闲健身的好去处,村居环境也由“脏乱差”变成了美丽的风景线。 下中村文丰塘路口位于羊黄路(省道291)下中段路边,曾经的文丰塘路口,在村民眼中就是“杂草藏鼠蚁,野树高几丈”的一片荒凉地,群众一般经过都是绕着走。 今年在外打拼回家过年的村民,看到曾经的“荒地”如今摇身一变,建成了有凉亭、有绿化、有人行道等项目的“文丰塘文化广场”,成为村民饭后散步的好去处,大家无不拍手称赞。 据了解,2023年以来,下中村着力打造美丽宜居乡村,由于该路口是下中村羊黄路主干道的必经之地,为了更好地把荒地、闲置地改造成广场,下中村党总支坚持突出党建引领,积极发动社会力量,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做通群众思想工作,让村民自愿让出文丰塘路口的土地,把曾经的“荒凉地”进行建设成了“文丰塘文化广场”,不但使这片昔日的杂草丛生之地焕发新容貌,而且通过以点带面为其他自然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下一步,下中村委会将继续践行为民服务的初心,发动党员群众齐齐参与美丽宜居乡村的建设,形成“支部引领、党员带头、群众参与”的共治氛围,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图文 / 通讯员 麦进星 -------------------------------- 编辑:晨希 版式:林文婷 终审:赖广昭 总监:陈妍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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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筑巢“引凤”!电白招商吹响“集结号”,出征去!

    新年伊始 要开好局、起好步 各项工作要 立足于早、立足于快 随着广东新一年“高质量发展”的号角吹响,电白也早早擂响了招商“出征鼓”。拜访千企万户,用尽千方百计,力求引来商机、引来生机、引来源头活水、引来市场活力。 不停、不歇、不等,这是电白区委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上的态度。开年以来,茂名市副市长、区委书记高雪山的行程排得满满当当,要么带队赴深圳、苏州、东莞等地推介电白,要么走访乡贤、企业座谈,跟进在谈重大产业项目,以时不我待的精气神开展“引凤行动”,奋力在招商赛道上跑出电白“加速度”。其他区领导和相关单位也组成招商小分队奔赴各地开展合作洽谈,力争首季“开门红”、全年“满堂红”。 区投促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2024年,电白将紧扣广东高质量发展大会主题, 积极开展“引凤行动”, 全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新兴产业聚链发展、未来产业落子布局, 为电白经济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借势发力,谋划新能源全链条产业集群招商 电白围绕欣捷安电白基地项目开展上中下游企业的全产业链招商工作,目前已从欣旺达供应商名单中优选了10家潜力优质、实力强大的企业,计划与欣捷安公司组成联合招商工作组走访企业开展招商工作,同时重点跟进12家苏州新能源企业的招商工作,争取为电白引进更多优质的新能源制造企业,为电白新能源产业夯实发展基础。 加强头部企业招商,促进现代海洋产业转型升级 电白积极跟进好大有农业(北京)有限公司和中科达旺(广东省)海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已签约企业到区投资建设海洋牧场项目,依托投资方品牌资本、资源优势和资源组织能力,促进我区海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助力电白现代海洋和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挥商会资源优势,促进招商工作出成效 电白充分发挥外地电白商会和乡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瞄准深圳、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发达地区商会,主动引导商会广泛宣传家乡、宣传政策、推荐项目。利用商会与乡贤在外的资源优势,把更多先进理念、有利的商机、有用的资源反哺家乡。 动员乡贤企业进驻,助力马店河产业园建设 电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珠三角地区,推介全市有关新能源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动员电白乡贤新能源企业进驻马店河储能产业园,为产业园的发展注入新动能。 瞄准重点头部企业,开展“叩门式”招商 电白围绕“4+N”产业布局,收集五大产业的全国、全省前五强企业名单,在电白排名前五的企业名单,有针对性、目的性地开展小团组式敲门招商,主动出击,走出去宣传电白、推介电白,邀请客商来电考察。力争引进全国重点头部企业到电白投资,合力推动全区建筑产业、新能源产业、香精香料产业、海产干果产业、口腔义齿产业等产业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一批批体量大、质态优的重特大项目相继签约落地、开工投产,有效引领了一批产业加快集聚集群,电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逆势突破、成果丰硕。 截至今年2月,总投资40亿元的欣捷安新能源汽车电子BMS生产项目已投产,项目二期正在全力推进中,预计下半年将建成;总投资1.5亿元的广东长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预计2024年3月竣工运营;由南方电网投资84亿元的电白抽水储能项目正在按计划动工建设,工期5年,预计2026年12月投入使用;投资3亿元的百强微锂电池保护板生产项目,正加紧建设;总投资16亿元的电白南药墟文化产业园项目由电白南药商会及广东天生药业共同筹建;还有中山电梯协会投资的中鸿(茂名)智能电梯制造项目、总投资1.4亿元的电白名花沉香提炼及产品加工项目、广东态美义齿项目等等,这些重点项目如春笋般在电白大地崛起。 图文 / 电白区新闻中心全媒体记者 李峰 -------------------------------- 编辑:晨希 版式:林文婷 终审:赖广昭 总监:陈妍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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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湾的烧烤档真是好臭,为什么投诉没人管?物业太辣鸡了!相关部门也不管

    这个味道充斥着整个负一,住在楼上真的被臭到了,为什么这些烧炭那么毒的东西,还能大摇大摆的在门口烧?没人管了!那些碳灰随着风飞扬到处都是,味道还一直往楼上冲,就在小区的三期楼下多次投诉12345,无人管,保利的物业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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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肉火锅2.0升级版

    本帖最后由 一只大西瓜 于 2024-2-29 10:24 编辑 饮食,除了色香味,还要口感和营养,特别营养,为了不改变营养价值,牛肉火锅升级为2.0版本。 一,汤底: 包粟一条, 胡罗卜一条, 生姜,黑胡椒(碾磨),味精,红酒 二,酱料 腐乳,海鲜酱,沙茶酱,花生油 微辣:再加老干妈 中辣和特辣:中邦特辣 三,牛肉处理 牛肉,水,盐,味精,黑胡椒(碾磨),鸡蛋 半斤牛肉一颗蛋, 用筷子顺时针搅出浆,再加花生油搅拌锁水。
  • 明年广湛高铁通车,你期待吗

    明年广湛高铁通车,给你带来了交通便利吗? 在这里,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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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支小分队出击!佛茂指挥部发起招商春季攻势

    佛山市—茂名市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下称“佛茂指挥部”)2月27日启动招商春季攻势,9支招商小分队将赴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和北京、苏州等地,开展为期一个多月的招商行动,以最快速度抢占招商引资先机。岭南春早,击鼓催征。这是去年佛茂协作开展以来首个春季,招商春季攻势火热开展,旨在推动指挥部、合作园招商引资高位突破。佛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招商行动聚焦重点企业项目、重点区域城市、重点产业企业开展,指挥部成立招商分组、产业专班,统筹各组人员参与,形成“全员招商”的工作氛围,争取早日谈成、早日签约、早日落地。据介绍,招商小分队除了到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开展工作,还利用佛山在深圳、北京、苏州等的驻点招商组资源,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都市圈和节点城市,拜会园区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商协会、异地茂名及各区、县级市商会,开展新春“敲门行动”,深挖投资项目信息,明确年度合作计划,巩固拓展常态化、长效化招大商大招商合作机制。龙头引领、产业联动、生态培育是佛茂产业园的招商逻辑。根据佛茂产业园的布局板块,招商小分队瞄准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汽车零部件、现代农业与食品加工、医药健康、电子信息、特色轻工等重点产业招商方向,兼顾农牧种养、休闲文旅、特色商贸等其他行业。还将围绕已落地合作园的申菱环境、中财管道等龙头项目招引上下游企业,针对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产业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开展招商行动。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行动不仅侧重敲门,还同时加强投资环境宣传、园区产业政策推介和城市形象宣传。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前方火热行动的同时,后方将加强与前线联动,进一步梳理合作园区招商载体,结合重点在谈项目和园区龙头项目,提早谋划茂南标准厂房、金山园、蒲康园(二期)、石鼓园、城东园公馆园等重点园区、载体安排进驻,针对拍地意向较强的项目尽早派遣指挥部“项目管家”介入,为企业落地提供服务。佛茂指挥部2023年6月9日进驻茂名,佛山茂名携手共建产业转移合作园,打造产业有序转移“佛茂样本”。8个多月来,累计有申菱环境、中财管道等14个项目落地,计划投资总额42.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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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茂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保护和管理范围内实施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茂南区人民政府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茂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二、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在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茂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高新区管委会”修改为“茂南区人民政府”。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七、将第二十四条的“市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市人民政府”修改为“茂南区人民政府”。九、将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市农业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的“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对生态公园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茂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十四、将第四十六条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和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市、茂南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十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砍伐生态公园古树名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砍伐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迁移生态公园古树名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修改为“城管执法部门”。附件 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对照稿)(注: 黑体为增加和调整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生态公园是为了恢复露天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矿业遗迹与地质遗迹,展示矿业文化和人文景观而修建的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和科普的场所。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为:东至茂南区新坡镇黄塘村民委员会汉车村,南至茂南区公馆镇油甘窝村民委员会古城山村,西至茂南区金塘镇上垌村民委员会杨美埇村,北至茂南区金塘镇牙象村民委员会木头塘村。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范围内实施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水、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林业、渔业、旅游、质量监督检验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茂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自然资源、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工作;(二)建立健全生态公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维护和完善生态公园基础设施和休闲、科普、旅游等配套设施与市政环境卫生设施; (四)负责绿化美化建设和卫生保洁工作;(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标定、设立和维护界桩、界碑;(六)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教育活动;(七)维护生态公园公共秩序,编制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八)其它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与露天矿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的资金和物品,支持生态公园的建设和发展,为生态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茂南区人民政府或者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规划依法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生态公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公园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九条  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二)体现露天矿国家矿山公园宗旨,突出矿山公园特色;(三)统筹兼顾,分步开发,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第十条  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生态公园的概况和评价;(二)生态公园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三)生态公园保护,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灾害防治,以及基于地质安全需要划定的控制范围;(四)交通专项规划;(五)景区规划;(六)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七)标识系统;(八)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生态公园的重点建设地段应该编制详细规划。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的不同,根据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等保护对象的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生态公园的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生态公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时,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应当与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生态公园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矿业遗迹和植被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边植被。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公园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登记造册。对不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改造、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公园景观结构、景区布局、游览路线,加强景点和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确定游客总容量和各旅游路线的游客容量。景区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充分保护原始地形地貌,合理保护与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园游乐设施总量,科学合理地布局游乐设施,划定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的区域,并在显著位置公告。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生态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其中大型游乐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等手续。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修和保养,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的建设,实时采集重点区域地质与游览安全监测数据,建立矿业遗迹展示、科学普及教育与安全游览服务平台。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生态公园各级道路的红线、标高等指标以及生态公园车流总量,限制进入的车辆类型,合理设置限制性消防专用道,保障生态公园和毗邻村庄消防抢险救灾的需要。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加强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建设。第十九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科学设置公共休憩座椅、母婴室、分类垃圾容器和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配备功能齐全、便利实用的卫生设施,提高女性厕所比例,配备无障碍专用厕所和方便亲人协助老人、幼儿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生态公园的矿产、水体、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以及矿业遗迹、地质遗迹和人文景观,应当予以保护。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生态公园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查,并登记在册。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园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名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使用统一的标识系统,设置标志碑、公园说明牌、景点说明牌、公园道路说明牌、公园区界说明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破坏生态公园的界桩、界碑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园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者以清淤等名义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确需清淤、疏浚的,应当依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崩塌治理、边坡平整、植被恢复等措施,开展边坡环境整治,改善生态公园地质环境。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态公园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堵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水体、水面,因公共设施、旅游等配套设施需要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依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生态公园内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污水排放管网。第二十六条  生态公园好心湖的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珠江口标高13.5米、正负0.5米的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联系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引水、排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从集雨面积以外引水和排水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和流域的水资源规划,并制定相应的水资源调度规则。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应的取水、调水基础设施,统筹兼顾生态公园周边居民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其它用水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生态公园好心湖取水。第二十七条  市渔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投放鱼苗,保持生态公园好心湖鱼类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鱼。第二十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园土壤的属性,科学选种适宜生长和有利于水土涵养的植被、树种,改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擅自迁移生态公园的古树名木。第二十九条  生态公园内因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科普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地形地貌遗迹等矿业遗迹,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毁生态公园的矿业遗迹。第三十条  市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园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在生态公园从事科研、考察、公益、采集标本等活动,应当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征集、购买与露天矿矿业遗迹相关,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纪念和收藏价值的物品与图书资料,完善生态公园博物馆的建设。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生态公园的矿业遗迹和博物馆,展示高岭土、油页岩的生产和应用链条,开发旅游、科普教育项目。 第三十二条  生态公园内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养殖、放生;(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五)其他对生态公园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公园内禁止性行为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加强警示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依法处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对生态公园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市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五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公园安全保障制度,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救生艇、救生圈等意外求助设施。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对危险的区域进行加固处理。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输油管道企业应当共同制定输油管道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演练。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输油管道企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三十七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貌景观、生态资源破坏、人员伤亡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茂南区人民政府报告。出现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连续性降水或者遭遇地震等自然灾害时,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关闭旅游项目,并疏导游客安全离开。第三十八条  在生态公园开展大型的游乐、体育、影视拍摄等活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和举办方签订使用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区域内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活动场地恢复原状。大型活动不得在输油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举行。第三十九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生态公园游乐设施项目的经营者在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茂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游乐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第四十条  生态公园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船舶、车辆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保持运行安全、整洁美观,并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第四十一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专项规划,建立交通管理制度。除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投放的轻量交通设备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生态公园好心湖的内环湖路。第四十二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确定的最大游客容量和各旅游线路的游客容量,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避免超量接待游客。第四十三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制定管理制度,做好生态公园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和维护。生态公园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有机易腐垃圾和园林废弃物优先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其它垃圾纳入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生态公园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并安排专人进行保洁。第四十四条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商业经营网点,规范生态公园的商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张贴广告以及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外摆卖。第四十五条  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垃圾、废气污染生态公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市、茂南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和生态公园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或者以清淤等名义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的,由市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捕鱼的,由市渔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生态公园古树名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砍伐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迁移生态公园古树名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除、损毁生态公园矿业遗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的,由市国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养殖、放生的,由市农业农村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置、张贴广告以及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外摆卖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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